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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解释(六)(2)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统一解释之相对性 , 是指特定定类型之合同 , 事实上仅适用于一 定时空范围内的消费者 , 亦即统一性仅体现于特定地区之同一属 性交易圈内。就此而言 , 对于标准约款的解释 , 既得因地域之差异 作不同解释 , 亦可因不同交易圈或职业团体作不同解释。

  统一解释之相对性 , 除表现在交易圈方面外 , 还体现于解释对 象方面。亦即合同解释虽具统一性 , 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具专门 知识 , 对约款之术语或文句所含有的特殊意义 , 均能知之甚捻 , 则对于该约款可排除统一解释原则。德国最高法院及许多学者对此 持肯定见解。然而 , 反对者则认为 , 个别交易之当事人 , 纵然均具 有专门知识 , 并就约款所含有的特殊意义甚为了解。也应对其作 出统一解释 , 除非当事人就其意义之解释另有特别合意。就交易之安全迅速而言 , 笔者赞同前一见解。

  ( 三 ) 解释之诚信化所谓解释之诚信化 , 即前述依诚信原则 , 作为合同解释依据现象。合同解释之诚信化。为合同解释社会化之必然结果,而解释客观化所述之法益原则,也不过是诚信原则之化身。

  在个人主义时代 , 诚信原则的地位并不十分显著。及至团体主义时代,诚信原则才上升到重要地位,并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 , 个人本位逐渐向社会本位转变 , 诚信原则也由合同原则上升为私法的一般原则。此种原则在法律上属于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合意变更或排除其适用。因此,对于合同之内容,诚信原则当然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之功能。可见 , 诚信原则对于现代合同解释理论 , 影响乃为全面性的; 而其中最为显著者 , 莫过于表现在对免责条款的调整上。事实上 , 就目前 各国合同法之运用实况而言 , 对附合合同之控制 , 莫出于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司法控制、其他社会团体控制等四种手段。其中, 诚信原则可说是此种合同司法控制之最主要武器 , 它主要通过法院严格解释合同而控制免责条款。

  正如学者所言:“ 现代意义上的诚信原则 , 既是当事人进行民 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又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它标志着立法方式从追求法律的确定性而牺牲个别正义到容忍法律的灵活 性而追求个别正义的转变 ” .此种转变, 实际上也意味着法院之司法权力干预私法自治成为可能。而且, 诚信原则毕竟为实证法上之制度 , 合同解释诚信化之结果 , 本就意味合同解释之法律解释化 , 其结果将使合同为意思自治之工具 , 丧失存在意义。因此, 我国台湾学者指出:“ 毫无约制地使契约解释诚信化 , 其流弊恐怕有如毫无制约之契约自由 , 有害人格尊重及自由理念之阐扬 , 至少对法律安全性, 亦系一种威胁与挑战。 ” 于是 , 面对解释之诚信化 , 除前述注重健全法官之人格外 , 尚应尽早建立更为具体之下位规 则。对此 , 谢怀轼先生在讨论制定我国统一合同法的立法方案时 , 建议规定 “ 法院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裁判案件, 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 院予以核准 ”, 不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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