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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解释(六)(3)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二、合同解释社会化之检讨

  合同解释社会化之结果 , 显然使所谓的 “ 探求当事人真意 ”, 几乎成为具文。因为社会化之合同解释 , 常取当事人意思表示之规 范上的意义 , 作为解释的目标 , 而非单纯以 “ 当事人真意 ”, 作为解 释之依据。然而 , 此种社会化之结果, 是否果真能取代当事人真意 之探求 , 则不无疑问。

  显然 , 依交易习惯或诚信原则之斟酌 , 确定当事人意思表示之规范意义 , 乃法律社会化之结果才目反 , 当事人真意则源于合同自 由原则。因此 , 合同解释社会化与探求当事人真意之关系 , 恰如契约正义之于合同自由 , 二者在现代法上的对立、交缠及融合 , 正意 味着近代法之现代化过程。不过 , 正如学者指出 , 法律社会化之于 私法自治 , 并非意味着二者理念上的矛盾及冲突 , 而系为实现实质 上的意志自由共同努力 , 以实现法律上之正义理念。 “ 在人类现实 人格之理念化尚未完全体现之前 , 二者之形式对立 , 实用结合 , 可 说甚为重要。此正是契约社会化被认为意在补充契约自由 , 绝非意在取代后者之主因。”

  在此应予强调的是 , 对于曾经实行计划经济 , 而现在正在向市 场经济转变的我国来说 , 合同自由原则至关重要。因为现代合同 法都是 “ 以现代西方的意思主义和个别性契约模式为基础的 , 而中 国没有经过普遍主义的现代法的洗礼。在中国 , 传统社会的血缘 和地缘以及计划经济体制的行政网络与经济活动中的契约关系纠 缠在一起 , 造成了严重的病理现象 ” .于是 ,“ 为了解开特殊主义的 关系的死结 , 在现阶段特别强调契约关系的一次性结算和意思自由的做法是完全必要的。 ” 更为重要的是 , 意思自治原则以其 “ 以民事权利抗御非正当行使的国家权力 ” 之功能 , 利于塑造新型的国家一一社会关系 , 从而营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各方 所必须具备的独立人格和充分自由氛围。

  正如合同社会化被认为是意在补充合同自由原则一样 , 合同解释之社会化 , 其作用也仅在补充当事人真意之探求的不足。因此 , 解释社会化、诚信化等语 , 其用意无非在于维护当事人于合同 缔结时真正获得实质之表示真意的自由 , 而并不是说合同解释社 会化对于所有合同均可适用 , 更不得以解释社会化取代当事人真 意之探求。于是 , 如何因应合同类型之不同 ( 如区分附合合同与非 附合合同、范式合同与非范式合同、一次性给付合同与关系型合同 等 ), 设定解释社会化之程度上的差异 , 以免诚信原则过度扩大 , 当 为合同解释上的重要问题 , 值得进一步予以研究。

  第五部分 结束语

  总而言之 , 合同解释涉及的问题层面 , 既多且杂 , 这正如英国法学家阿蒂亚所言 :“ 对合同的解释绝不是一个形式上的或技术上的任务。相反的 , 它是法院必然要遇到的最难对付的任务之一 ”, 甚至, 其困难已 “ 超出了合同法的范畴 ” .在我国 , 由于立法上的简陋 , 以及理论上的忽略 , 使得我国法院在合同解释上所应担负的角色 , 显较其他各国法院为重。因此, 本文若能引起民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深切关注 , 当为最大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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