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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一般交易条件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前 言

  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许多领域交换形式的主流。格式合同冲击了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但其发展势头十分可观。〔1〕格式合同的采用,简化了交易谈判的手续,节省了交易成本与费用,加快了交易的流转,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格式合同从其一开始,就在法学界受到批评和质疑,究其原因,是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和实力的悬殊可能使得消费者等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为格式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运用在所难免,于是各国立法者纷纷立法对格式合同加以规制,在立法政策上倾向于对消费者等格式合同相对人的保护,以弥补他们在经济生活中事实上的弱势地位。

  格式合同在各国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被称为附意合同,在英国被称为标准合同,德国法上将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称为一般交易条件(AllgemeineGesch ftsbedingungen)。1976年德国制定《一般交易条件法》,〔2〕2002年《一般交易条件法》被废止,但其主要内容在其他法律中得以保留,有些条款还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细化和补充。

  德国法上对一般交易条件的规制较为系统,包括对一般交易条件的界定到程序保障等一系列的内容;对一般交易条件的规制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紧密联系,在《一般交易条件法》及其废止之后的相关法律中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出一些特别的规定。目前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之际,《一般交易条件法》的制定和变迁的历史过程,将对我们处理民法典及其单行立法之间的关系有所启发,研究德国法上对一般交易条件的规制,也对我国有关格式条款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一般交易条件法》的制定与变迁

  在德国1976年12月9日制定《一般交易条件法》之前,司法判例已为规制一般交易条件做了相当程度上的准备。《一般交易条件法》之前的司法判例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保护合同当事人免受不公平的一般交易条件的损害:(1)增加将不公平的一般交易条件纳入具体合同的困难。如果一般交易条件使用者没有对一般交易条件作出明确的指示,则一般交易条件不能有效纳入合同,相对方只需要期待通常情况下的条件;如一般交易条件含义有模糊之处,则应按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进行解释。(2)对于某些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交易条件,即使其表达明确且已纳入具体合同,司法判决宣布其为无效。例如在一般交易条件中排除使用方不履行基本义务的责任,司法上将判决该一般交易条件无效。〔3〕

  1976年的《一般交易条件法》很大程度上是对之前有关司法判例的细致化及系统化,包括对一般交易条件的界定、一般交易条件纳入具体合同的要件、对一般交易条件内容的法律控制、《一般交易条件法》的适用范围以及一些过渡性的规定。另外《一般交易条件法》还增加了一项新的内容,即在《一般交易条件法》第2章“程序”中赋予某些特定协会或团体以诉权,这些协会或团体本身不是一般交易条件的相对方,但却可以就不公平的一般交易条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德国的法制传统中,这样的突破是无法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得以实现的,有关协会诉权的问题以下还有涉及。

  2002年1月1日《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正式生效,与此同时,废止了《一般交易条件法》,原《一般交易条件法》中有关一般交易条件的界定、纳入合同的要件以及一般交易条件内容的法律控制等条款(主要为原《一般交易条件法》的第1-11条)被加入到《德国民法典》债法编,成为债编的第2章“一般交易条件下的债的关系的构建”,〔4〕这些条款虽然在顺序上有所调整,但在内容上几乎原封未动;原《一般交易条件法》中有关程序性的内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内容以《侵害消费者权益及其它违法行为的不作为诉讼法》(通常简写为UKlaG)的形式独立存在,UKlaG是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案的第3编,除了对原《一般交易条件法》中相关条款的顺序有所调整之外,还有几处细化或新增的规定,但在内容上并没有突破性的改变。对于以上这些体例上的处理,在德国法学界颇有异议,例如有学者认为将原《一般交易条件法》的第1-11条统一作为债编的第2章不合适,应将有关一般交易条件纳入合同的要件等一般性的规定置于总则编,而有关具体合同方面的规定应分别置于债编之下相关的具体合同各章,因为有关一般交易条件的规定对物权法上的合同也适用,所以统一将其置于债编在逻辑上不完善,他们认为这是由于立法者在债法现代化法案制定过程中仓促干预的结果。〔5〕但无论如何,原《一般交易条件法》的主要内容还是在两部法律中以分散的形式得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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