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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一般交易条件(4)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3.相对方对一般交易条件的同意 在相对人对一般交易条件知悉的基础上,须相对人对一般交易条件作出同意,一般交易条件才能有效纳入合同。相对人作出同意无特别的形式要求,以口头或默示方式作出的同意也为有效。

  4.令人意外的条款(uberraschendeKlauseln) 在一般情形,如果同时满足了以上三要件,一般交易条件即可有效纳入合同,但《德国民法典》第305c条第1款还对一种特殊情形作了规定,如果一般交易条件中的有关规定“按照情形,尤其是按照合同的外部表象极为特殊,以致于一般交易条件的相对方毋须对此加以考虑”,则该规定不能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比如说一般交易条件的使用方在“供应时间”这一标题之下掩藏了一条对己方有利的责任排除条款,而且通常一般交易条件篇幅较长,这一条款很容易被相对方忽略,这种责任排除条款就属于“令人意外的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第305c条第1款与第307条(有关一般交易条件内容的法律控制)的界限并不是截然分明,因为通常“令人意外的条款”也对相对方构成“不公平的不利益”,所以即使将“令人意外的条款”纳入了合同,也可在对一般交易条件内容的法律控制层面令其无效,司法实践中在处理“令人意外的条款”时经常同时引用第305c条和307条,虽然在理论与逻辑上这样的处理方法不太准确。

  (二)一般交易条件内容的法律控制

  对一般交易条件的内容进行法律控制,是针对已被有效纳入合同的一般交易条件而言的。如前述提及,在许多情形下,一般交易条件的使用方对于相对方而言处于强势甚至垄断的地位,如果相对方需要使用方的产品或者服务,即使相对方对一般交易条件无商讨的余地,即使相对方明知一般交易条件有不公平之处,相对方可能仍然会接受,基于这样的考虑,对一般交易条件进行内容控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一般交易条件的解释与内容之确定

  有关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定对属于合同组成部分的一般交易条件的解释无疑是适用的,在适用了这些一般规定之后,如果一般交易条件的条款仍然有两种或以上的含义,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05c条第2款的规定,应作出有利于一般交易条件相对方的解释,即一般交易条件含义不确定的风险应由其使用方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305b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不同于一般交易条件的个别约定,个别约定优先于一般交易条件。个别约定优先于一般交易条件可以由相对人主张,相对人在合同缔结之时是否悉知该一般交易条件不影响其主张的权利。

  2. 一般交易条件内容的法律控制的总体性条款

  《德国民法典》第307条对一般交易条件内容控制做了总体上的规定。第307条第3款对有关一般交易条件内容控制的法律条款〔16〕的适用范围做了规定,只有当一般交易条件的条款偏离了法律规定或者对法律规定作出补充时,才能对该条款进行内容控制。如果一般交易条件在字面上或意义上都符合法律规定,法官对其内容控制是不能先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法官的裁判活动受法律的约束。〔17〕值得注意的是,有关一般交易条件内容控制的法律条款对纯粹的给付描述性条款(Leistungs beschreibungen)是不适用的,所谓给付描述性条款包括价格约定、具体的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关系等等。给付描述性条款除了受《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2款〔18〕的规制以外,一般认为都应该由市场经济自身来决定。〔19〕

  第307条第1款规定:“如果一般交易条件中的条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给一般交易条件的相对方造成不公平的不利益(unangemesseneBenachteiligung),该条款无效。如果一般交易条件的表述不是清晰且令人理解(klarundverst ndlich),就对相对方构成不公平的不利益。”该款中第1句是原《一般交易条件法》第9条第1款的内容,它体现了一个原则,即一般交易条件的使用方不可借助一般交易条件给相对方造成不公平的不利益。第2句是通过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新增的,其中包含的“透明性原则”(Transparenzgebot)是在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并在欧盟指令93/12/EWG有相应规定。〔20〕早在欧盟发布指令之前,联邦民事法院在司法判例中已确立起这样的原则:一般交易条件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准确、确定且尽量明晰(起奠基作用的是联邦法院民事判例BGHZ106,42,49);而第307条第1款中的文字表述“清晰且令人理解”是从欧盟指令中直接引用而来。前面曾经提到,给付描述性条款原则上不在内容控制的范围之内,但“透明性原则”对给付描述性条款也是适用的。〔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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