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浅论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肯定优先承租权的主张认为:

    第一、优先承租权是保护特殊群体即原租赁人的的权益,维护实质公平的需要。

    第二、优先承租权是维护社会公益和体现特殊法政策的需要。

    从浅层次的目的看,优先权制度是为了维护原租赁人的权益;但是,从深层次的目的看,则是为了谋求特定产业的成长,或特定领域的交易安全,具有较强的公益性,体现着某种特定社会政策的要求,是一项极具社会使命任务的法律制度。

    从利益基础来讲,不动产的保存者和使用者能够使得被保存或使用的财产价值得到维护;从社会道德观念来说,强者需要特殊保护;而且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来看,原承租人依法实际占有或使用租赁物,应当优先于其他人。

    一个国家要创设优先权是有其客观基础的,既有优称权所体现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相应的社会关系也就成为优先承租权的立法基础: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相互之间利益关系保持良性平衡是很难的,有时会出现各种不合理因素干扰,承租人的经济利益在经济活动中能随的损害度相对出租人而言很小,属于弱者。因此需要依靠法律规定适合的解决办法来维护其利益。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优先承租权,而租赁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又相当的复杂,对租赁纠纷中的哪些纠纷赋予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怎样赋予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不好掌握,很容易侵犯出租人的权益。因为按照合同缔约自由的原则,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终结后,应当由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法院不应过多的干预。过分的强调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容易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同时由此引发法院审理租赁纠纷时,对哪些租赁合同纠纷赋予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怎样赋予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作出裁决后,又如何执行、怎样实现的问题,也待于解决。

    国内、外的立法对不动产租赁人的优先权都有肯定的规定,对与其接近的优先承租权也应予以肯定,理由如下: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同等条件”的内容,首先是指同一价值;其次,价款的支付方式与期限也应等同,分期付款方式也相同。出租人出租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承租权,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兼顾出租人和承租人利益,符合立法的精神和目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就是要赋予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的优先性,使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法律关系不因出租人的出租行为而受到影响,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租人出租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租给第三人和租给承租人,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出租人租给原承租人更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基于承租人承租出租人房屋的事实前提,故法律应规定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二、优先承租权的成立要件

    第一、从主体来看,可以是公民、法人、国家,其中公民最基本。优先承租权的主体都是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产生,而且优先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第二、从内容看,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首先是优先承租权人和债务人在客观上具有请求与受偿关系,但这种关系不是按照平等原则来解决,而是优先承租权人得凭借法律赋予的特权,优先实现自己的权利。

    第三、优先承租权的客体也是特定的,仅限于原租赁物。

    第四、权利义务关系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优先承租权人权利的产生,必须是出租人的行为将给其造成一定的损害,对这种损害的救济在法律上给予优先考虑。

    三、优先承租权的时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