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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4)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八、优先承租权的消灭

    1、参照我国这与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对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承租权体现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下一个租赁合同尚未签订的阶段,当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通知了原承租人新的租赁条件,原承租人必须在这段期间内主张自己的优先承租权,若原承租人在这段期间不主张自己的优先承租权,其此项权利即告消灭。

    2、法律保护承租人的权益,同时也须保护出租人的权利,出租人的利益与其自身生存、家庭生活往往紧密相关,也许承租人的加入使租赁物增值,但也有可能有其他的结果,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有损坏等行为,使租赁物的价值降低或灭失,给出租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则原承租人即丧失其对原租赁物的优先承租权。

 叶志祥 李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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