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论合同义务来源多元化(4)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首先,给付义务向非约定义务扩张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根据的。给付义务向非约定义务扩张,主要表现为给付义务(主要是从给付义务)开始由源于合同当事人约定,趋向源于法律规定或者法官的诚信解释。合同解释包括对争议条款的解释和对未规定条款的补充解释。在合同解释过程中,特别是对合同进行补充解释时,实际上就是用法官裁判的方法肯定了缔约人也许并不存在的意思,从而,通过法官解释的途径实现了合同义务的扩张。我国合同法第125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诚实信用是法官进行解释的理论基础之一。

    其次,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随着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伴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兴起以及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合同相对性原则被突破,合同义务也打破了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范围,附随义务随即产生,其功能在于使当事人的权益获得完美实现,以体现法律公平正义之终极目的。在当今学界,关于附随义务的理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并无争议。我国现行合同法第42、 43、60、92条更是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是附随义务的理论根据。

    再次,不真正合同义务的理论根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不真正义务实际上指的是合同关系中非违约方的损害减损义务。在合同关系中,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非违约方面对损失扩大而坐视不管,待以后向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这显然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更是一种滥用自己权利的非诚实信用行为。所以,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了非违约方的不真正义务,违反该义务,就其扩大的损失丧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见,不真正义务的理论基础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四、合同义务来源多元化对合同法的影响

    (一)契约自由更加真实

    有观点认为,契约自由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契约是当事人相互同意的结果、契约是自由选择的结果、契约神圣和契约相对性。[13](P37)根据这种观点,只有缔约人在充分、自由协商基础上缔结的合同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产生具有类似于法律的效力。这种理想状态当然值得向往,因为对个人意志的尊重和对个人人格的尊重。

    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建立在理想的自由经济理论、自由主义哲学、自然法学基础上的古典合同法契约自由原则带有许多虚幻色彩。近代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建立在两个基本判断基础上:第一个基本判断是平等性,在当时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而所有这些经济实体,实力大致相当。第二个基本判断是互换性,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中,位置频繁互换,在这个交换中作为出卖人和相对人发生交换关系,在另一个交易中则作为买受人与相对人建立交易关系。[14](P5) 既然民事主体建立在平等性和互换性基础上,不会导致不平等的结果,国家自然就可以对其活动采取放任态度,让他们根据自由意志进行交易,并肯定缔结的契约的法律效力,这就形成了古典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但是,这种契约自由原则所实现的只能是形式正义。因为在任何社会中,完全的平等性和互换性是根本不存在的,特别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政治稳定、经济平稳发展的自由资本主义理想状态被政治动荡和经济急剧变化所取代,平等性和互换性的基本前提荡然无存。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坚持古典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结果只能是导致不正义的结果。所以,现代合同法对古典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了一系列修正,用诚实信用原则匡正扭曲了的契约自由原则,合同义务来源多元化就是这一修正的表现。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