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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确认制?密码确认制?——信用卡消费盗用(9)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首先,持卡人独自负有完全的注意义务。“签名制”信用卡下,确认“持卡人”身份的注意义务是由特约商户承担的,而“密码制”下持卡人承担注意义务,确保密码不泄露,特约商户不再有注意义务,计算机系统自动完成密码确认的。

  持卡人的注意义务大大增加,原来持卡人提示身份证件,签名这些行为都可以公开地毫无演示的进行,具有公开性,这也是信用卡适应离线消费的特点,而输入密码必须是秘密的,而且不能离线进行,必须借助POS机,这给很多场合下的消费带来了不便,如很多场合下刷卡不可能是秘密的,而且刷卡必须由持卡人亲历亲为,不便由服务人员代劳了。如果真的是这样,信用卡除了提供一定信用外,使用起来和普通的借记卡又有什么区别呢,方便性又体现在哪里呢?再加上,我国信用卡还不是真正的“信用”卡,需要担保或备用金,这样信用卡不是完全和借记卡同化了吗?

  若持卡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密码泄露,信用卡被盗用,根据过错原则,责任要由自己承担。

  其次,“签名制”信用卡丢失后,如果特约商户未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对“持卡人”的身份进行确认,持卡人不仅可以据此抗辩,而且还可以以自己没有签名,不存在意思表示为由,主张信用消费根本不成立。

  “密码制”信用卡中的密码不但取代了“签名制”信用卡中的身份确认措施,而且还取代了签名,完全结合了身份确认和意思表示确认的两个功能,成为二合一的结合体。根据上面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凡使用密码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交易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密码是持卡人本人的电子签名,使用密码是或被推定为本人的意思表示,尽管电子签名是可能为他人所为。这样,如果非法“持卡人”以密码进行交易,本人无法以没有意思表示进行抗辩。

  持卡人承担了所有的风险和责任,唯一的救济措施就是挂失。在银行的信息集中还没有完全实现,“24小时免责条款”仍然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持卡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仍然很大。

  另外,如果持卡人没有丢失信用卡,但泄露了信用卡信息(如卡号和密码),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信息制造伪卡进行诈骗,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应该怎样分配,也值得研究,在这一点上,持卡人的风险和责任还具有不确定性。

  如此,信用卡消费采取“密码制”后,谁成了大赢家,是持卡人吗?

  五、签名制?密码制?效率、安全和责任分配

  “密码制”受到持卡人青睐,被很多发卡人推崇也是有一定合理基础的。

  首先,与其等待发卡人和特约商户规范行为,承担起风险和责任,持卡人不如自己“极尽谨慎”保护自己的用卡安全。况且,相当部分的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费并没有利用信用卡的“信用”功能,不了解信用卡和普通借记卡的区别,对两者的使用也没有什么区别,密码方式也许更符合他们的消费习惯。

  其次,电子交易,如网上购物,电话购物等不断发展,“签名制”的特点不符合这样消费方式的需要,“密码制”更符合,尽管“密码制”在电子交易中的安全性和法律效力(及密码的身份确认功能和意思表示确认功能)仍然有许多不确定性,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再次,为了弥补“密码制”的缺陷,发卡人和信用卡组织正在采取许多措施。例如,逐步实现“电话挂失,及时生效”,如中行长城信用卡、招行信用卡、深发行发展信用卡以实现电话挂失即时生效;

  大额或易变现消费的特别确认制度,如使用牡丹信用卡购买易变现商品时,需要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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