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信用发展与执法效果(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2、信用的商业化阶段
信用的商业化发展阶段,是将信用记录当作一种“信息商品”进入市场,像所有信息商品那样可以买卖。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上有专门经营“信用记录”的公司,该公司从各种金融机构有偿收集客户们的信用记录资料,将这些信用记录的原始资料整理后,输入计算机的数据库。现在信用信息公司已经发展到了将数据库用光缆同各个金融机构连接,随时提供在线服务。当银行和信用卡公司需要了解或调查某个客户信用记录时,可随时从信用记录公司买这些记录资料。
由于有了信用记录资料商业化,在金融市场上就形成了“市场信用的纪律约束”。信用纪律的约束方式表现在:商业银行和信用卡公司对于信用记录不好的客户,就不会发放贷款或提供信用卡。这是对客户个人的信用记录商业化。
对于金融机构的信用也被商业化了。国际上有几家著名的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公司,如美国的标准普尔公司,穆迪公司等。这些国际著名的大公司专门对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这就是这些公司的生意,它们每天经营的是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
金融机构如果在国际市场上发行债券,发行价格和发行成本与该金融机构的信用级别有相当大的关系。当金融机构的信用级别越高时,发行债券的成本越低。反之,金融机构的信用级别越低,它发行债券的成本就越高。所以,这些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方法与技术,也成为商业市场的知识产品。
3、信用的证券化阶段
信用发展到证券化阶段是指原来由一个或两个担保人来承担的贷款信用,采用由大众来担保。保险经营就是信用契约化的典型。保险公司单独是没有能力承担被担保的风险的,但是保险公司通过了一个风险分散的特殊经营,由大众买保险后来分担风险,保险公司就可以承担较大的风险了。
同样的道理也适合于贷款的担保经营方面。当担保人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将担保的风险分散给大众时,担保人的风险也同样可以减少。这种作法就是信用的证券化。通过证券的方法,以支付一定利息为条件,向大众出售担保证券、债券或契约,以及商业票据,可以筹集到大众担保的资金。到了信用证券化的阶段,有关信用的法律就更加容易执行了。
信用好的大型金融机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发行债券,再将低成本获得的资金转给融资成本较高的小型公司,这通常是大型国际银行总行对海外分行提供资金的主要方法,这也相当于总行对分行的信用担保的一种证券化。
信用的证券化是采用市场的方法,将信用担保的履行变成了依靠市场来保障,而不是基于个别金融机构或个别人的道德水平。
三、 提高执法效果的市场基本环境
金融法律在信用的道德化阶段,执法的效果不理想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缺乏市场化的经营技术的支持,特别是在我国的司法历史传统中,行政与司法合一,行政长官同时也是法官,对案件往往采取“息讼”的主导思想。具体采取的处理方法也是“情”、“理”和“法”三种手段合一。法官将“情、理和法”之间的关系看成是“三位一体”的。古代行政官对金钱债务案件先“动之以情”,然后再“晓之以理”,最后才是“绳之以法”。古代的法官是难以强迫一个没有饭吃的债务人向另一个不缺钱花的债权人还钱的。杜甫诗句中有“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名句,这也反映了古代道德的“均富”观。
现在的法官也同样难以强制将要露宿街头的欠租房客,将房屋还给并不缺房子住的房东。同样,目前在国营企业生产不景气,企业职工面临下岗的情况下,法官对于向银行还贷的强制执行,也受到“情与理”的影响。所以,信用的商业道德经常与“均富”的人文道德融合在一起,在司法中起作用。所以,单纯看待执法效果,就容易得出执法效果不理想的看法,实际上是我国的信用发展阶段限制了执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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