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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立法特点及其新发展(4)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由于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性直接作用对象多为一些经济总量指标,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被调控方往往涉及某些行业、地区的群体或集体。当由于调控方的责任造成这些群体或集体受到损害时,这些群体或集体中的成员都应得到相应补偿。在责任追究方式上,法律应当允许该群体或集体中的成员代表或任何成员有权提起诉讼。在国家经济调节,特别是实施宏观调控活动中,建立和健全法律责任制度,特别是国家调节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十分重要。在法治传统和法治意识较差的国家,在宏观调控不是严格依法进行的同时,法律责任制度尤其是个薄弱环节。相对地说,对于宏观调控对象的责任尚较重视和严格,而对调控方的责任往往无规定或很少规定,或规定得非常原则性,无法操作。实际上,一个宏观调控措施的决策和实施的失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往往远远大于盗窃案或纵火案。对某些调控主体的责任如不依法追究,使其依旧呆在原来负责岗位发号施令,或甚至继续升迁,这是极不公平合理的,也不利于警戒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慎用其手中权力。

  二、宏观调控法的发展趋势

  宏观调控与宏观调控法的发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明显趋势:

  (一)宏观调控法的地位日益提升,正在成为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三个基本构成之一,是逐步形成的,其地位逐渐重要和提高。经济法发轫之时,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要是反垄断法为代表的市场规制法占据核心地位;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国有化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法产生后较长时期内以国家投资经营法为核心。大约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这两类国家的情况都发生了变化。由于高科技迅速发展,国际社会冷战结束,前苏联、东欧国家社会制度发生变革,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并最终确定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无论西方或东方国家的经济法都发生了显著变化。从经济法体系构成来说,其三个基本方面法律的关系和地位也出现了变化。这是两股相向的运动趋向: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其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正在由反垄断法移向宏观调控法;在中国,则由国家投资经营法逐渐让位于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正在成为当代各国经济法的核心。这是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世界范围内经济法体系发展变化最显著的特征之一。究其原因主要是:首先,宏观调控法地位的提高是宏观调控在国家调节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提高的结果。宏观调控措施在各国如今已经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从宏观调控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来看,它经历了一个由否定到肯定和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当代,没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不进行宏观调控的。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经济发展的战略性进一步增强,西方国家的宏观调控正在酝酿新的变化,有的经济学家甚至分析,西方国家的宏观调控,已由过去的“弥补市场缺陷”转向“塑造国家的未来。”(注:黑爱堂:《我国宏观经济调控要加强》,《科技日报》1995年7月7日。)

  当代各国越来越重视宏观调控的根本原因,在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引起生产进一步社会化,国民经济更加融为一体,并更加国际化、全球化。国家对本国经济的调节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需要从全局和总体上把握经济运行的状况和特点,需要有更加广阔的视野,需要统筹兼顾,才能进行有效调节。国家需要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统一纳入国家计划的视野,制定各种有关经济政策,综合运用各种调节手段。另一方面,企业、特别是大企业、跨国公司借助高科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大。资本、熟练劳动力和信息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任何一个国家都已不能像过去那样对它们行使权力,政府必须改变管理方式,减少指令性强制作法,而要以引导、促进、帮助和提供各种条件和服务为主。国家经济调节、管理立法需要增加任意性和提倡性规范。如今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法律的发展,正在经历一个从惩罚机制为主逐渐向以非强制和奖励机制为主的运动过程。(注:倪正茂:《法律效力的投资及其价值选择》,《现代法学》1995年第5期。)这是法律发展的一个趋势。以上情况表明为什么宏观调控及其立法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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