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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的培育和规则完善(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截止2003年12月底,中国资本市场市价总值为42457.71亿元,其中流通市值13178.52亿元,总股本6428.46亿股 .中国资本市场规模和交易量远远小于发达资本市场,其股票总市值甚至低于香港交易所。从证券化水平看,2002年底中国资本市场深沪两地股票(A、B股)市值占GDP比重约为37.4% ,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在现有42457.71亿元的市价总值中,仅31%为流通市值,市场容量和交易规模均不具备成熟市场所具备的充分流动的性质。市场规模的狭小不仅使其难以解决国有股减持等深层次调整,甚至也难以承接大盘能力。近年来,市场难以进行大盘发行,企业更多寻求国外融资便是例证。若遭遇政策对市场的打压,市场随时可能萎缩。当前市场一系列制度障碍的解决均需要市场承受能力加强,需要政府对市场、投资者的长期稳定的培育,从而扩大市场规模,增强市场吸纳和消化能力。

  2、变革发行制度,区分发行与上市

  当前股票发行制度上的缺陷实质上阻碍了企业获得便利、多样化的融资。

  首先、公司法确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但在现行的发行制度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均采用公募形式,没有私募,并需经监管部门批准,导致发起设立不具备商业吸引力,难以实行。实际上,从公司法角度而言,法定资本制度实际上不支持募集设立,公司设立中的主体资格矛盾问题并没有解决。

  其次、股票发行审核要经过发审委和证监会两级审核,导致股票发行市场性差,监管者责任不明确,未来需要从法律上明确发审委与证监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监管者的责任。

  第三、应当区分发行注册与上市审核。各国证券法基本上规定公募需要履行特定的严格注册、私募仅需管制较轻的注册,而小额发行及特定的可豁免的发行不需要注册。且发行并不等于上市,而可能是发行注册多而上市少,保障了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平衡。同时,证券法规定与交易所规则层次分明,交易所规则弹性和解释空间均很大,个案之间的可能采用不同标准,从而某些交易所可以判断某些短缺交易品种适宜上市。而我国实践上将发行等同于上市,凡发行必上市。一方面,发行的实质性审核标准规则僵硬,却又未必能够堵得住劣质公司包装上市的漏洞。另一方面上市条件非常偏重于财务条件的限制,对法律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由于缺乏审核者,往往是发行时审核而上市时无人审核,导致上市条件无人注意。未来市场应当区发行注册与上市审核,符合上市标准的股票发行之后应当尽快安排上市,并主要由交易所进行实质性审核,即满足利益冲突的排除、预期市值标准、持股分散度要求、持续营业记录、发行人承担上市后持续性责任等上市标准,从而使得行政干预逐步退出发行环节。

  3. 建立多重交易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对交易市场有着明显的依存性:交易市场创造发行市场的需求;交易市场价格水平决定发行市场的一般价格水平和发行条件,交易市场容量和流动性决定着发行市场的规模。

  我国当前市场属于仅有证券交易所为证券交易的唯一合法场所的市场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应有的多层次的交易市场目前在中国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单一主板市场难以满足企业成长过程中多样、持续的融资需求;无法区分投资者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同时,对场外市场的严格禁止有碍于证券流动性的充分发掘,有碍于特定类型证券受让行为的实现。在实践中某些受让证券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因其特殊的法律性质,不可能经由集中竞价的证券市场来进行。严格禁止场外市场的存在,实际上就等于否定了此类法律行为的可行性,最终造成了对证券权利流动属性和财产属性的双重剥夺。

  另一方面,非流通股的转让市场也没有得到妥当的规范和定位。法律上的规则缺位引发了实践中的一系列疑问与无序,如:非流通股市场的准入问题;国有股进入的程序;转让是否应当有最低限额标准;在定向转让和供求双方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如何保证非流通股市场的透明和公平等。法律上的空白和障碍会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一个稳定的预期,最终影响到流通股市场的稳定和整体上的市场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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