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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的培育和规则完善(5)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第三、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证券法上禁止性行为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证券市场培育、规则建设和法律完善过程中,必须一以贯之“三公原则”和法治原则。坚持三公原则意味着市场的任何一项变革以保护投资利益为重,要和目前的权益披露、慢走规则、强制收购等规则相协调配套;意味着更加强调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使控制权人诚信义务受到公司法上更为严格的约束,辅之加强关联交易约束,赋予中小股东对大股东做出的资产重组、增值行为的回购请求权等证券公司法上的制度。法治原则意味着,市场改革应当运用法律本身所具有确定性、普遍性、稳定性、可预测性等优点,使资本流通改革合法化,使改革成果固定化,使利益调整保护规范化,从而推动使得资本市场步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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