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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的培育和规则完善(4)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国内现行发行制度下的持续性的供不应求现象仅是表面,通过认股权证则可能解决这一问题。在有认股权证才能申购的规定将对目前市场起惩戒作用。目前,大量资金寻求无风险的方式,反则,如果要求有认股权证,并持有一定期限就能过滤掉这些资金。比如在新股发行中,要求两年后才许发行,若认股权证价格升,发行规模可以进行调整,增发增股权证。

  指数存托凭证实质是将组成标的指数的股票资产组合证券化,然后向投资者发行存托凭证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人通过购买此凭证即可实现投资整个市场的目的,并可与指数期货及期权等衍生性金融商品相结合进行避险、套利交易。它不但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选择,也为人们提供了解决现实难题的可能途径。香港特区政府曾利用“盈富基金”成功地变现了官股,解决了“官股”流动性问题,可为流动性变革提供借鉴。

  三、国有股权管理制度和证券法禁止行为责任制度

  上述证券市场培育和规则建设过程同时也是证券发行、交易法规健全和完善的过程,法治化与市场化必定是同步进行。除此之外,还需强调的是国有股权管理法规的变革和证券法上禁止行为责任制度的建立。

  国有股权管理制度的变革,触及到国企改革等重大问题,也是解决市场深层次矛盾的前提。首先,应当废除《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国有资产低价折股的要求。1994年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净资产折为国有股的股本。如不全部折股,则折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但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 规定不小于1.54的折股率,等于不断生产低价国有股,从根本上有悖于市场流动性要求,与公平原则相抵触,必然使未来流动性变成空谈。

  其次,改革国有资产评估政策。国际物业估值采用的是审慎原则,以发现公平市值,即公平市场条件下非关联第三人愿意出钱购买的价格。而我国资产评估中通常要求考虑到国有资产增值政策,重视重置成本价格而忽视自愿市场价格。这一做法实际是由卖方确立价格,并单方面要求增值,实质上是不合理的交易行为,根本未顾及投资者的投资效益。

  第三,放宽国有股权转让审批制度。现行法规政策中复杂的国有股权转让审批制度阻碍了国有股转让。复杂的转让审批制度增加了转让成本,限制了转让行为。相反,如果减少、消除当前国有股转让的障碍,则能活跃国有股交易,提升国有股价值。上海的法人股市场曾一度繁荣,转让价高达7-8元,其原因便在于交头活跃。

  从根本而言,涉及国有制企业深层次问题。只有政府真正放权于市场,实现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国有股的流动才有可能,才能使国有股权变成商业性的、可实现的权利。

  证券法上的禁止性行为是指违反了证券法,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行为。其与民商法上的责任制度大部分重合,但其中一部分应适用证券法的特别规定。必须认识到,建立完备的证券法禁止行为责任制度,才能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护。证券法禁止行为责任制度,以民事责任制度为主,还应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首先,应当坚持民事责任优先,周密定义民事责任制度,明确过错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因果关系等。当前民事赔偿中要求行政处罚前置有悖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其次,从法律角度而言,行政责任构成比不上民事责任严格。因为可能不涉及利益,可能不要求有经济损失。行政责任可能采取较多手段,得以灵活运用对禁止性行为制裁。值得一提的是,应当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如果这一规则得以确立,将迅速推动和发展证券发行的非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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