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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业法的地位(4)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产业法调整的内容既包括宏观经济政策、中观经济政策如区域政策和行业政策,又包括微观经济政策如企业组织政策,由此可见,产业法也是调整宏观和微观相统一的关系的统一体。在产业法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相互交融,公和私已丧失了明显的界限,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体现出公法、私法相融合的特性。具体来看,产业活动的管理主体既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也有各行业同业公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这些中介机构、各行业同业公会,集中体现了公私融合性,它们一方面要接受国家的领导,相对于国家的公权力,它们行使的是本行业的“私己”权利;相对于本行业内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来说,它们又是国家意志的上传下达者,具有一定的“公”色彩。产业活动的被管理主体则为企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等。产业活动的管理主体所享有的确定优先或限制、禁止发展产业的权利以及征税权、审批贷款发放权等带有公法性质的权力与被管理主体的自主权是紧密相联的,不应侵犯被管理主体的自主权,要尊重其自主性,给被管理主体以相应的权利和自由,如除法律严禁进入、限制进入的行业外,法律不加禁止、限制的行业企业可自主进入,审批机关不能人为设置障碍,而且,为鼓励发展应尽量给以程序上的便利,注意简化程序。由于产业政策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居于全局地位,产业法的制定必须从社会、国家的全局出发,这体现了以公为主性。例如,在产业的成长期,产业的接受、吞吐能力很强,但自我辨别能力差,在如何引进高新技术方面易出现错误,可能盲目引进一些自己没有消化能力的高新技术,也可能引进一些实质已被淘汰的技术,这些都需要国家从总体、宏观上进行把握;基于对整个经济发展有利的考虑,国家会依法使一些产业提前进入产业成熟期、延长其成熟期或加快其进入衰退期的步伐。

  3.产业法具有综合系统性

  产业法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但各部分内容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渗透的。技术的发展可能引起产业外延的变化。产业布局法也离不开各地方的产业结构法、产业技术法、产业组织法的协调规定。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产业环境。由此可见,产业法的各个组成部分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产业法依其调整对象、范围的不同,可分为通用产业法、特殊(部门、行业或企业)产业法、特殊环节的产业法,它们构成了产业法体系。在产业法的程序性规定中,既包括制定前的协商程序、实施中的保障制度,也包括实施后的监督、检查及评价制度,这体现了产业法的系统性。

  4.产业法具有平衡协调性

  在产业法法律关系中,行使产业活动管理权的管理主体与从事产业活动的产业组织处于动态的平衡协调运动过程中。平衡不是平均、中和,也不是一方被另一方同化或统制,而是指构成统一体的二方相联相制,相辅相成。产业法的作用,是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加强宏观控制,指导市场发育,平衡、协调各方行动,逐步缓解总需求与总供给、消费结构与产业结构的矛盾。平衡不仅是统一体内部要素间的利益、行为、意志的协调,而且也是统一体与外部环境的协调,因此,我国的产业法必须立足本国,又要适应世界产业法发展的需要。产业法的主要手段为促进、扶植战略产业、幼稚产业发展,或限制、禁止非战略产业、夕阳产业发展,要实现促进、扶植和限制、禁止的动态平衡协调。在产业布局中,要注意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平衡协调,地方与国家整体利益的协调。在产业组织法中,注意大中小企业竞争力的协调,鼓励竞争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协调。在产业布局法中,建立各产业间协调发展的产业结构体系,在对外开放中,要注意开放产业与保护民族产业的协调。产业政策法的协调是全面的、内外统一的。产业的协调发展是动态的,要依国家经济形势、发展重点的不同而适时进行产业政策调整。产业政策的实施,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和纪律的手段,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保障产业政策实施的各手段中,采取计划、财政、金融、税务、物价、外贸、工商行政管理等手段的部门必须目标一致,协同运作,各项调节手段和措施要相互配套,服从治理、整顿的方针和实施产业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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