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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业法的地位(6)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2.产业法与财税法和金融法的关系

  美国学者查默斯?约翰逊认为:“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取得在全球的竞争能力打算在国内发展或限制各种产业的有关活动的总的概括。作为一个政策体系,产业政策是经济政策三角形的第三条边,它是对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补充。”[6]

  产业政策的实施方式包括财税手段和金融手段,国家往往为扶植某地区、某产业发展而制定倾斜的产业政策,通过给予减免税、补贴、建立扶助基金等方式来加以落实。这部分用以实施产业政策的财税措施和金融措施也属于财税法与金融法的体系。从行业的角度来看,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的各种发展政策也是产业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些领域,部分财政、税收、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是重合的,但并不完全相同。产业组织政策只是解决产业组织的竞争力、规模经济的问题,而金融法中的证券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主要解决的是这些金融企业如何行为、运营的问题,它们的侧重点不同。此外金融法还对政府的国内外债统一管理进行规范,统筹安排国债的举措、使用和归还。在产业政策进行调整的领域,也可以采用财政、税收、金融的经济杠杆进行调整。在非财政、税收、金融产业,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杠杆应围绕产业政策的规定来协调运作。

  综上所述,金融法、财税法与产业法在调整内容上有交叉之处,但它们是根本不同的,它们的宗旨、原则、调整方式等各不相同。在交叉的调整内容部分,财政、税收、金融应围绕产业法进行,以落实产业法的规定为目的,但不能违背金融法、财税法的宗旨。

  3.产业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从广义上看,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二者都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规制,但规制的内容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内容主要是违反诚信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经营者和社会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混淆行为等。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主要是利用垄断地位进行禁止竞争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在产业法中,产业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是鼓励企业进行规模经营以获得规模效益及反垄断,扶植中小企业。由此可见,产业组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着交叉,即都对反垄断进行调整。但应该看到,竞争法体系内的反垄断法着重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多禁止性、义务性规范,而产业组织法中的反垄断法则着重于促进合理的市场结构的建立和形成,因此产业组织法中的反垄断法除规定反垄断外,还包括鼓励兼并等促进垄断的法律,而且是以促进、扶植内容为主,它的法律规范除禁止性、义务性规范外还包括授权性规范。各国的反垄断法都有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这些除外规定适用的主要情形是为维护社会公益、适应产业法的要求而在特定行业、特定时期、对特定主体允许垄断存在(注:如为维护国家利益并考虑到某些经济领域的特殊性,美国、德国、日本等国规定了对某些行业的反垄断除外,这些行业包括农业、银行业、保险业、各种公用事业和电讯、航空、铁路、广播电视等。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挽救经济,德国规定了“结构危机卡特尔”。日本1853年修改了《禁止垄断法》,也规定允许设立不景气卡特尔。德国还允许成立合理化卡特尔、专门化卡特尔、出口卡特尔、进口卡特尔和中小企业卡特尔。日本也有中小企业卡特尔适用除外的规定……因此,有人认为反垄断法具有宏观性是有道理的。)

  「参考文献」

  [1]杨治,产业经济学概论[M].1997.8。

  [2]史忠良,产业经济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135。

  [3]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Z].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608。

  [4]陈淮,日本产业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3。

  [5]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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