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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竞争法对中国竞争立法的启示(3)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2)竞争过程,是否也和竞争者一样,也需要法律保护?

  大部分学者认为,市场竞争过程和竞争者都需要一套明确的规则。然而,对竞争者的保护并不必然实现竞争的最大目标——消费者福利最大化,这个问题还存在争议。确保企业间在分配上的平衡以及与此相关联的就业问题,这个可见的目标仍然是政府的首要政治考虑。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导致的经济衰退使政府对这个问题更为敏感。完全的、有效的竞争可能与政府所希望的“有序”的市场重构是有出入的。

  (3)是仅仅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来禁止垄断, 还是在考虑市场力量的背景下对滥用行为加以禁止?

  一些学者担心,如果反垄断法禁止企业在特定的市场里取得超过规定的最大市场份额,将会阻碍中国产业的优化组合。因此,很多学者倾向于赞成以市场地位的滥用为基础而对限制竞争的行为予以禁止。但是,有一点应很明确,即在卡特尔或寡头行为在现行立法未予禁止的情况下,应在反垄断立法中归为“本身”应予禁止的一类。(注:王存学:《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卡特尔及其法律规范》,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2期,第64页。)

  (4)中国在向更具竞争压力的国外市场开放本国市场时, 应通过什么方式鼓励国内企业的发展并与跨国公司进行竞争?

  这是个学术界与政策制订者都关心的产业政策问题。很多人认为: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对国有企业补贴使得被保护的企业在拥有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产品的其他竞争者尤其是跨国公司面前不堪一击。但一些学者坚持认为:制订反垄断法会进一步削弱中国的产业基础,与其如此,还不如维持现状。但是对这种消极观点提出的一些反对意见认为:反垄断法不仅不会削弱中国的产业基础,反而会通过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鼓励优化组合和双方同意而非政治撮合的合并,从而复兴中国的产业。目前,以韩国式大企业集团为范本在中国通过行政命令组建的类似产业集团的设想受到沉重打击,因为在亚洲金融危机中这些政治撮合产生的、生产和经营范围从汽车到微电子、从旅行社到超市一应俱全的产业巨人遭到重创。中国政府或许能对之反省而得出经验:这并不是中国产业重组的适合道路。

  (5)横向及纵向协议安排是否以及应在多大程度上予以豁免?

  似乎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豁免竞争者之间订立的出口卡特尔,防止行业萧条的价格协议以及合理的分销协议和排他性购销协议。这是无可非议的,与许多国家立法亦一致。

  (6)应如何控制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中国产业准备迎接国际商业竞争的一个公认的重要手段。但是,对于应运用什么标准来许可有益的企业合并、阻止有害竞争的企业合并似乎并无一致的意见。不过,王晓晔在《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注: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一书中提出了一系列方案,包括受许可企业合并的定义、获得许可的程序性要求,如最低额规定、主管部门应作出答复的期限等,以及对规模及集团合并应考虑的因素所作的深入分析。她建议在判断某一合并之允许或禁止时可以适用著名的 “市场进入障碍”标准。

  (7)应建立什么类型的执法机构?

  这是中国竞争规范中的关键问题。如前所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中央及地方政府机构对市场经济自由运作的广泛干预。这种干预通常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但却因此遭到了众多学者的广泛批评。郑发进一步认为:行政垄断不仅仅是保护落后,而且还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发展,导致官商勾结、腐败成风。

  各级官员对所支持的产业提供强大的保护意味着任何反垄断法执行机构都将面临着繁重艰巨的任务。地方势力者将通过阻扰反垄断法调查而破坏执法机构的行动。虽然人民法院拥有审判权,但因地方法院在财政和人事上依赖当地政府,因此各类制裁也就难以有效实施。在中央一级,这个问题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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