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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竞争法对中国竞争立法的启示(5)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七、中国的特殊问题

  如上所述,中国的情况是独特的,它坚持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同时又转向市场经济,国家在经济行为中的影响即使是不绝对的亦是相当强的。由于其规模、人口和行政体制,地方官员在维持这种状况上有相当大的经济权力和既得利益。中小规模的企业在现行体制和法律下处于劣势,由此亦造成经济的低效。意识到现存市场上的这种不足,政府似乎要致力于增强经济生活中市场的作用并准备在竞争问题方面进行立法。现在未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北京将会毅然行动并进行立法吗?何时进行?立法采用何种模式?最重要的是:执行程序实施的有效性如何?

  政府中缺乏有经验的人员也将是个问题。但欧盟可以在竞争法事务的起草、执行和裁判方面帮助中国培训律师和官员。实际上欧盟委员会主席桑特(m·santer )与中国政府最近签署了司法和法律培训合作的备忘录。可以设想这个项目将能够促进中国律师和官员更好地理解欧盟竞争法制度。

  八、结论

  中国竞争法的前景现在比过去二十年任何时候都明朗。日渐成熟的市场需要一系列法规以保障市场机制有效运行,对腐败的关注和经济资源的配置不当也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外部压力亦将有助于中国的国内立法。1996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新加坡会议上提出将某些基本竞争规则纳入成员方国内法的问题。会议未对此作出决议,或许还需要经过若干年以后有效的规则才会出台,不过方向是明确的。在成员国国内的竞争将会变得与削减和取消外部贸易壁垒一样重要。中国想要加入wto,但等到中国加入时竞争规则也许将是必须遵守的。因此,提前达到外部要求的标准符合中国自己的经济利益。中国亦应该尽快制定竞争法,这样才能从更加开放的市场上获取经济利益。

  马克·威廉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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