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我国经济法体系建构的一些看法
通过以上对国际性资源的分析,我们建构经济法体系应从中吸取可资借鉴的因素;通过对本土性资源的分析,我们重点找出在中国存在的不足之处,对我们经济法体系改进的启示,我们可以认为中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体系应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市场主体规制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同时市场主体的某些活动要受国家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进行调控和行为约束。
2、市场秩序规制法。包括市场体系规制法,市场准入及退出,经济合同和经济纠纷的解决,反倾销与反补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
3、宏观调控法。包括能保障社会稳定和引导企业、决定经济政策、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的计划法,保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减轻经济波动、实现社会公正的财政法,稳定货币、抑制通货膨胀的金融法及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形成规模经济的产业政策法。
4、市场竞争法。这本可属于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但由于其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健康成长有着尤为重要的作用,故可单列出来。市场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及反不当竞争法。由于我国的特殊现实,应特别在将来的反垄断专门立法中规定反行政垄断及专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内容。
5、社会保障法和分配法。由于我们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就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更大的社会公正”,“必须兼顾在竞争过程以及竞争以后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兼顾那些弱势群体,必须兼顾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公正和社会分配的平等。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市场经济和其他国家市场经济的区别。”(龙永图语)[19]
6、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法。人类发展到今天,对此单独立法是必须的。这与人类的生存密切相关,包括自然资源合理使用与保护和治理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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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见《新华日报》1998年8月29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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