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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时代精神(3)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第三、经济法内容的民主性。经济法内容的民主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经济法内容本身包含的民主精神,经济法由市场障碍排除法、宏观调控法和国家投资经营法三大部分组成,无论哪一部分,都体现了对民主的保障。市场障碍排除法通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维护经济民主的市场机制;宏观调控法通过规范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直接为经济民主提供条件和保障,如《价格法》中的国家定价制度、价格听证制度、反暴利制度等,有利于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防止市场主体利用经济优势欺凌弱者,体现了对弱者权利的保护,而对弱者权利的保护,正是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体现;国家的投资经营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弥补私人投资的缝隙和引导私人投资,国家投资经营法规范国家的直接投资经营行为,使之能更好地实现其目标,从而为人们提供更多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免于饥饿和恐惧,既是民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民主制度的应有之意。其二,经济法规范的民主性。一改传统法律冰冷的面孔,经济法中大量使用提倡性规范,大量规定奖励等积极的法律后果,在提倡性规范下,经济主体有了更多的选择自由,政府与市场主体有了更多的博弈性的互动。这种博弈性的互动,正是人们表达自己意愿的过程,是现代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四、经济法实施的民主性。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具有极大的变动性,这种变动性与法的稳定性存在极大的矛盾,解决的办法就是经济法的规定比较原则,留给经济调控主体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说计划法,规定的主要是计划行为的基本准则、程序,至于具体计划的具体内容,则是计划制定者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条件和环境等裁量决定。为了防止经济调控主体滥用职权,经济法极其强调经济法实施的民主性。经济法实施的民主性具体表现在:国家在实施具体的调节措施时,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行业协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革命性

    社会经济的革命,必然带来法律的革命。西方经济法的产生,是凯恩斯革命在法律上的体现;中国经济法的产生,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推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在法律上的反映。凯恩斯革命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了经济理论依据,经济法则为国家干预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法律保障之所以具有革命意义,是因为它使国家的职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国家的职能不再仅仅是维护统治、保障社会秩序,更要担负其振兴经济、造福众生的责任;此外,它在授予国家干预经济权力的同时,对国家权力的范围、行使方式等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国家的权力在得到前所未有的膨胀的同时,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限制,它使整个国家权力的范围、运行方式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我们这里讲经济法的革命性,主要是讲经济法带给法体系和法观念的革命。

    第一、经济法的革命性体现在它使法律体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不仅是法律体系中增添了新成员,更主要的是旧的法律体系被打破了。旧的法律体系中公私法严格区分,经济法则将两者融合起来,这种融合,不是简单的“公法私法化”或“私法公法化”,而是产生了界于两者之间的、与两者有质的区别的社会法。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各部门法之间的界限清晰、明了,宪法、行政法、民法与刑法各有其领地,相互之间虽然有紧密联系,但界线明了,不会发生争议。经济法的出现,打破了各部门法之间的藩篱,使各部门法之间的界线模糊起来。法的模糊性是当今社会关系错综复杂的法律反映,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需要多个部门法综合调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乃至于“你就是我、我就是你”成为一种正常现象。

    第二、经济法的革命性体现在它是法观念的重大变革。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特别是对社会弱者利益的终极关怀,对法的公平、正义理念作了新的诠释;经济法对效益的关怀,赋予了法新的使命;经济法调节方式的多样性、对国家权力的规制等,甚至对传统关于法的基本属性的认识提出了挑战……。适应经济法的革命性,我们的观念也必须进行革命,否则,用旧的思维方式来对待新事物,我们就有解不完的困惑。例如,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边界的模糊性,使经济法似乎无处不在,一时间与其它部门法之间燃起了疆域争夺的战火,基于旧思维的争论,除了徒伤“兄弟”情谊外,当然不会有结果。其实,用法的模糊性理论来分析,争论顿时就会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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