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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的本质论(3)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第三,对商的把握应持发展的眼光,而不能仅仅满足于对商的静止的认识。社会生活是不 断发展变化的,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也应随之而发展变化,如果仅仅停留在事物发展的 某一阶段上,则非但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相反,对社会关系会产生负面影响。上述将商 的内涵视为商品交换活动即是如此。传统商法也正是因为固守其是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商人 法 而致衰落的。

  综上所述,对商的认识应从商的本质出发。上述对商的认识中,将营利视为商的内涵正确 揭示了商的本质,但不足的是,对这种认识缺乏相应的论证。

  三、商的本质

  诚如德国学者卡斯腾施密特所言:“对商法史作一批判性的问题,-乃是一种面向未来 的商法学说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7]本文拟通过对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商活动的历史 发展的分析寻求对商的本质的认识。

  通说认为,商法起源于中世纪,最初以商人习惯法的形式存在,其后随民族国家的出现而 发展为成文商法,至资本主义国家制定的商法典,获得了最为成熟的表现形式。商法在中世 纪的起源,是适应中世纪商业的发展,为规范商业活动而产生的。应指出的是,由商法调整 的中世纪时的由商人经营的此种商业活动与人类历史上很早就已出现的商品交换活动不可等 而视之,“实际上它是资本在历史上更为古老的自由的存在方式”。[8](P363)尽管此时距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有数百年之遥。在历史上,“不仅商业,而且商业资本也比资本主 义生产方式出现得早”。[8](P363)商业资本的活动不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存在为前提, “不论以商人为媒介进行商品交换的各生产部门的社会组织如何,商人的财产总是作为货币 财产而存在,他的货币也总是作为资本执行职能”。[8](P364)之所以商人资本早于资本主 义生产方式是“因为商业资本离不开流通领域,而它的职能是专门对商品交换起中介作用, 所以它的存在-撇开由直接的物物交换所产生的各种不发达的形式不说-所需要的条件 ,就是简单的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所需要的条件。或者不如说,简单的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 就是它的存在条件。”[8](P363)因此,在中世纪随着商人这一特殊阶层的出现,出现了商 业资本的活动。“作为商品进入流通的产品,不论是在什么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生产出来, -不论是在原始共同体的基础上,还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都不会 改变自己的作为商品的性质,作为商品,它们都要经历交换过程和随之发生的形态变化。有 商人资本在中间作媒介的两极,对商人资本来说,是已经存在的条件,就像它们对货币和对 货币的运动来说是已经存在的条件一样。唯一必要的事情是这两极作为商品已经存在,而不 管生产完全是商品生产,还是投入市场的只是独立经营的生产者靠自己的生产满足自己的直 接需要以后余下的部分。商人资本只是对这两级的运动,即对它来说已经作为前提存在的商 品的运动,起中介作用。”[8](P363—364)因此,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只不过是调整商人资 本活动的法。

  中世纪和嗣后的封建君主国家时期的商人资本,是独立的、优先于产业资本发展的,“独 立的商人财产作为占统治地位的资本形式,意味着流通过程离开它的两极而独立,而这两极 就是进行交换的生产者自己。这两极对流通过程来说仍然是独立的,而流通过程对这两极来 说也是独立的。产品在这里是由商业变成商品的。在这里,正是商业使产品发展为商品,而 不是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因此,资本作为资本,在这里首先是流通 过程中出现的。在流通过程中,货币发展成为资本。在流通中,产品首先发展成为交换价值 ,发展成为商品和货币。资本在学会统治流通过程的两极,即以流通为媒介的不同生产部门 以前,能够而且必须在流通过程中形成。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能够对组织极不相同、按其内 部结构主要仍然是从事使用价值生产的那些生产部门起中介作用。流通过程使各生产部门通 过一个第三者而互相结合起来,流通过程的这种独立化表明两个情况。一方面,流通还没有 支配生产,而是把生产当作已经存在的前提。另一方面,生产过程还没有把流通作为单纯的 要素吸收进来。”[8](P366—367)因此,“资本作为商人资本而具有独立的、优先的发展, 意味着生产还没有从属于资本,就是说,资本还是在一个和资本格格不入的、不以它为转移 的社会生产形式的基础上发展”。[8](P366)所以此时的资本活动是尚不包容生产在内的活 动。也正因为这样,此时的商法中的商以商品交换活动为其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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