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商法论文 >
商的本质论(6)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商法首先要保障营利的实现和交易的安全、便利和效率,这是商法营利性的根本要求。商 法的简易迅捷原则是瞬息万变的市场所要求的,其具体表现就是交易简便性原则、短期时效 原则和定型化交易原则。商人讲求交易的灵活与迅捷,更看重交易的安全,因为营利活动具 有很大的风险,离开了交易安全,营利仍无法实现。因此,维护交易安全是商法营利性的又 一基本要求。商法上对交易安全维护集中表现在商事交易条件的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 主义及严格责任诸方面。交易的确定性是商事活动安全、有效的前提,也是对商法的基本要 求,在商法上主要体现为商事主体有事实告知义务和禁止商欺诈两方面规定。

  其次,商主体的营利活动,除了在商主体之间进行外,还发生在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 对这种行为的法律调整,应考虑到这种行为主体的不对等性,如果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以 私法自治为原则,不足以保护非商主体的利益。以消费者为例,经济上极端弱小的消费者与 企事业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主要表现为:(1)在缔约阶段,消费者不可能与作为相对 方的大企业平等协商,交易条件由企业提出,消费者要想缔约就必须接受。(2)消费者对商 品的认识来自于大企业的商业宣传,其自身不可能认识一切所需商品的专业品质状况。(3) 消费者个人不能与有组织的企业进行抗衡。在这种交易双方事实上极不平等的条件下,依私 法自治原则由交易双方自由确定交易条件,势必出现不公平合同条款和各种附合合同。“因 此,那种完全的私法上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法律调控制度对于消费者而言,非但不能做到公 平不倚,反而会放任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11](P141)因此,有消费者参与的交易行为不 能仅靠民法来控制。为此,现代各国商法形成与控制双方都是商主体的商事活动的普通商法 规则相并列的商事特别法体系,旨在保护消费者基本权益。这一体系的基本着眼点就在于使 企业负特别的义务。

  综上所述,商事活动的营利特殊性使得民法中平等自由等原则经过商法的改造,变成为具 有新的内涵的商法原则。商法通过对原有民法制度的补充、变更、特殊规定及特别制度创设 ,形成了自己的制度体系。于是,商法具备了独立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在承认民法的基本原 则具有一般指导意义的前提下,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获得了独立地位。作为调整资本活动 的现代商法仍然是独立存在的,依然表现为现代商人的身份法。只不过这种身份法与中世纪 的特权身份法不同,是在现代社会,民法重又开始“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背景下的身份法 .对现代商法的商人身份法属性的认识,必须脱离近代民法模式,在现代民法模式下来认识 .

  所谓近代民法,是指经过17、1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 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12]它们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所作的 两个基本判断上。第一是平等性。当时市场经济不发达,民事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 小业主、小作坊主,在经济实力上谈不到有多大的区别。因此,法学者和立法者作了一个基 本判断,一切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第二是互换性。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频繁地互换位 置,在这个交易中作为出卖人,在另一个交易中则作为买受人,与相对人建立交换关系。从 而使主体之间存在的并不显著的经济实力上的差别,因为主体不断地互换其地位而被抵销。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民事主体的抽象人格。近代民法对于民事主体,仅作极抽象的规定,即 规定民事主体为“人”。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作为一个抽象概念,把各 人的具体情况,如男女老幼、富裕贫穷、文化程度、政治地位、经济实力的差别,以及是雇 用人或者受雇人、生产者或消费者等等,全部抽象掉了,只剩下一个抽象符号“自然人”。 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组织体,也是如此。生产企业、商业企业、金融企业、大企业、小企业 ,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体,如各种学会、协会、学校、医院、慈善机构等等,全被无 差别地抽象为一个法律资格“法人”。这样,社会生活中千差万别的民事主体,都抽象化了 ,高度地划一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