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的本质论(7)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从19世纪末开始,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公司、企业的出现使作为近代民法基 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如企业主与劳 动者、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对立。由此产生了现代民法中的具体人格。近代民法追求形式平等 .但鉴于20世纪社会经济生活所发生的根本变化,传统民法所规定的抽象的人格,对一切民 事主体作抽象的对待,造成了经济上的强者,对经济上的弱者在实质上的支配,反过来动摇 了民法的基础。因此,现代民法在价值取向上转而追求实质平等,在维持民法典关于抽象人 格的规定的同时,又从抽象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人格。[12]如果把近代民法对平等原则 的确立称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那么现代民法可称为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
传统商法的商人身份特性是建立在商人的特权基础上的。一开始,是商法作为商会的自治 规则,将商人以外的其他人排除在商法适用范围之外,后来是近代国家人为地“把商业经营 圈定在一个法律隔离体内”。[13](P11)与传统商法不同,现代商法的商人身份法的特性是 建立在现代民法的具体人格基础上的。其最根本原因就是现代民法对社会妥当性的追求。具 体说,就是作为现代商人的营业对安全、效率、秩序的价值追求,和对与企业交易的弱势群 体的保护的要求,都需要提供特别的法律规则。
五、余论
本文认为商法中的商的本质是资本的营利活动,而在人们的意识里,资本是资本主义所特 有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否意味着商法在我国没有其存在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基础?1 993年通过的公司法对此事实上已作了回答。1983年公司法起草伊始,就有一种意见认为, 我国公司法中不应当使用“资本”二字。这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可以用“资产”、“资 金”,但它们绝不能成为“资本”。经过十年的反复思考,我们终于认识到“资本”和 “资金”、“资产”是不同的概念,认识到股份制公司中的投资经营与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 产授权经营的本质不同,最终在通过的公司法中堂而皇之地使用了“资本”、“资本额”这 一样一些更准确的概念。这应该说是一个历史的进步。1993年通过的我国《公司法》中所规 定的两种公司形式的最基本特性就是资本企业。这一特征是由市场经济需要所决定的。资本 是要追求最大利润的,这一点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并没有什么不同。不同的只是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有资本的比例要大于私人资本,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则相反。[4]因此 ,商 法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同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需要借 助 商法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涛。关于法国经济法的概念和学说[A].史际春。经济法总论[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苏惠祥。中国商事法概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
[3]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
[4]王书江。外国商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5]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6]徐学鹿。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85。
[7][德]沃尔夫冈·塞勒特。从德国商法编纂历史看德国民商法之间的关系[A].范健,等。 中德法律继受与法典编纂[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8][德]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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