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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的本质论(4)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但商人资本的发展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因为“商人资本的存在和发展到一定 的水平,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历史前提。1.因为这种存在和发展是货币财产集 中的先决条件;2.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是为贸易而生产,是大规模的销售,而不是 面向个别顾客的销售,因而需要有这样的商人,他不是为满足个人需要而购买,而是把许多 人的购买行为集中到他的购买行为上。另一方面,商人资本的任何一种发展,会促使生产越 来越具有以交换价值为目的的性质,促使产品越来越转化为商品。”[8](P365)

  16世纪和17世纪,在欧洲爆发了商业革命,各封建国家实行了重商主义政策,导致了资本 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毫无疑问,在16世纪和17世纪,由于地理上的发现而在商业上发生 的并迅速促进了商人资本发展的大革命,是促使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渡的一 个主要因素。[8](P371—372)因为,”在任何一种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商来都会促进那些为 了增加生产者(这里指商品所有者)的享受或贮藏货币进入交换的剩余产品的生产;因此,商 业使生产越来越具有为交换价值而生产的性质“。[8](P364)”商业和商业资本的发展,到 处都使生产朝着交换价值的方向发展。使生产的规模扩大,商业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 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都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的作用。“[8](P371)因此随着商业 而扩大了的商业和商业资本的发展使社会生产日益从使用价值的生产转化为价值的生产,即 资本主义生产。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扩大了资本活动的范围,降低了商人资本的重要性。“在资本 主义生产中,商人资本从它原来的独立存在,下降为一般投资的一个特殊要素,-它只是 作为生产资本的要素执行职能。”[9](P366)“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就是说,一旦 资本支配生产本身并赋予生产一个完全改变了的独特形式,-商人资本只是表现为执行一 种特殊职能的资本。”[8](P365)“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生产过程已经完全建立在流通 的基础上,流通也已经成为生产的一个单纯要素,一个过渡阶段,只是作为商品来生产的产 品的实现,和作为商品来生产的各种商品生产要素的补偿。在这里,直接从流通产生出来的 资本形式,-商业资本,-只表现为资本在它的再生产运动中的一种形式。”[8](P367 )适应资本活动范围扩大的要求,商法调整范围也随之扩大。到资本主义时期,商法所认定 的商行为的范围,除了一定意义上理解为沟通生产和消费的渠道的“买卖商”或称固有商( 第一种商)之外,又发展了“第二种商”,即间接沟通生产的消费渠道的行为,如运送、仓 库、居间、行纪、代办商等营业,又称之为“辅助商”:“第三种商”,即为便利资金融通 ,或与上述两种商行为有密切关系的行为,如银行、交易所、信托、承揽运送、制造、加工 、出版、印刷、摄影等:“第四种商”,即与第三种商有关系者,如广告、保险、服务、娱 乐等。须指出的是,尽管商的范围扩大了,但受商法是调整商品交换活动的传统观念影响, 商品交换活动仍被视为商法调整的中心,而其他商行为则被看作是商品交换活动的延伸。

  综上所述,作为商法调整对象和商法学中的“商”,就本质而言,乃是资本的谋求价值增 殖的活动。而资本,出于价值增殖的要求,必须处于不断的运动中,从而使商这一资本的价 值增殖活动具有了营利性、经营性的特征。所谓营利性是指商活动是谋求价值增殖的活动, 而经营性则是指商活动表现为一种持续不断、反复的、继续的运动。明确商的本质具有重大 意 义,它使我们认识到传统商法中商人、商行为的确切内涵。所谓商人,只不过是资本的人格 化的化身。而商行为只不过是资本的营利性的活动而已。这一解释标明了现代商的营利性、 商行为的经营性等基本理念,揭示了商的本质特征。这就为商法学上的“商”,在指明一种 趋势和范围同时,也确定了一个立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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