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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封闭走向公开(上)——关于商事信用的若干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摘要: 当今中国信用问题的核心是商事信用,商事信用信息公开是构建我国良性信用秩序的关键。一旦信用信息资源能为社会所知悉,参与交易之各主体自会采取相应的措施选择信用良好者与其进行交易,而信用不佳者自然会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信用机制的自发调节功能就会发挥。商事信用由封闭走向公开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私法主体个人利益让位于社会利益,由单纯的自然人向社会人演变的过程,也是更好地实现自我而超越自我的痛苦裂变的过程。但商事信用的公开必须处理好与个人私生活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因此,在信用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中,有必要正确区分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区别对待经营者与个人消费者,树立本人授权使用与法律授权使用相结合等指导思想,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有机统一。此外,信用机制的打造,离不开政府的推动,但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必须走市场化的道路。

  关键字: 商事信用 信用公开 私生活权利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信用”一词具有极其重要的分量。“仁义礼智信”是人们倡导并力求遵循的行为准则。子曰:“人而无信未知其可也”。“诚信”被视为“立人之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中华民族形成了重承诺、守信义的道德传统,留下了不少“千金一诺”、“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美谈佳话。然而,在当今的中国社会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机。不讲信用、破坏信用的现象比比皆是,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严重制约和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欺诈盛行、信用缺失”的严峻形势,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再度成为今年两会的焦点。笔者认为,当今中国信用问题的核心是商事信用,商事信用信息公开是构建我国良性信用秩序的关键。

  一、商事信用的概念和特质

  商事信用是商法的一个基本范畴。何谓商事信用?我国目前学者尚无统一的认识和界定。笔者认为,商事信用是普通的社会信用在商事领域中的特定化。因此准确理解商事信用必须首先对信用本身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信用”原本是一种伦理概念,意指“信守承诺、诚实不欺,以此获得他人的信任”。 从古汉语角度来看,信用一直与诚实联结在一起,为基本道德规范。《说文》对此解释到:“信,诚也”,唐代学者孔颖达在注疏《礼记。礼运》中的“讲信修睦”这一句话时说:“信,无欺也” [1]《论语*学而》亦写到:“与朋友交而不信乎?”可见,信用首先是作为伦理学的范畴而存在。“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为人处世的基本行为准则,是人之所以为人、人类区别于动物而形成文明社会的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和伦理要求,信用具有普遍的适用性,适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适用于所有的人和所有的行为。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以及法律所具有的特殊的社会调整功能,遂产生了法律规制上的需求,信用也就由单纯的伦理范畴而上升为法学范畴,成为伦理规范法律化的典型。今天我们对信用也有着不同的注解:首先指“以诚用人,信任使用”;其次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第三,指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 [2]尽管信用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指向和特有的内涵,但上述含义中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信用的核心是基于信任而形成的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义关系。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主观上自身是否具有值得他人对其履行义务能力给以信任的因素,包括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格等人格方面的因素与资本状况、生产能力等财产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指其履行义务能力能为他人信任的程度,是来自社会的评价。” [3]申言之,信用是一个人的践约和守信能力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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