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封闭走向公开(上)——关于商事信用的若干(4)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总之,商事信用是商事伦理制度化的产物,是商事主体履约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它源于商事主体自身的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表现为对商事主体经济信赖的社会评价。故其本质体现为一种经营性资信。与普通的民事信用不同,它建立在对商事主体的财产信赖基础之上,同时由于与商业目的结合,因而也与商事主体的经济利益或财产利益紧密相联,是人格权利与财产权利的有机统一,是资信利益的法权形态。
二、信用公开与私生活权利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构建一个开放的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在多大程度上开放,如何开放则面临诸多的理论难题和制度障碍。商事信用的公开是否会构成对个人私生活和商业秘密的侵犯,如何既能使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又能使商事信用顺应信息时代的要求,成为商事信用制度建设中无法回避的理论难题,也是各国商事信用体系构建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一) 信用公开对传统隐私权观念的冲击和挑战
出于对人性的关怀及对个体人格和利益的尊重,传统民商法素来强调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一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状况、收入与负债、个人档案、纳税记录、及财产信息等情况均被视为私生活信息(information privacy)或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他人不得问津。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商事信用公开呈现出越来越开放的态势,传统的隐私权观念与信息时代的特殊要求发生了激烈的碰撞。
1.信息公开-商事信用的时代要求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商事信用同样呈现出高度信息化和公示化的特征。信用信息的量化和公开,为信用的快速传递、识别和判定提供了便利,有效地降低和削弱了市场交易风险,顺应了现代商业高效、快捷、安全的需要。
首先,信息的量化为信用的快速传递、识别和判定提供了条件。
所谓信用量化,主要是指信用评估标准和指标的量化。即社会对商事信用的评价,逐步屏弃众多的模糊性因素,而根据一定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将决定信用的各种因素予以量化,形成具体的指标参数,通过具体的指数,确定相应的等级,为投资和交易活动提供一个简洁、直观的判断对方信用的标准。
现代社会被人称之为“匿名社会”,人们的投资和交易行为已经不限于地域狭小的“熟人社会”。市场交易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时空的延伸和分离。从邮电通讯到电报电话,从计算机到互联网,在场的东西的直接作用逐渐被在时间和空间意义缺场的东西所替代。交易者很多情况下是素昧平生,甚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仍不谋面。交易方式的改变、交易空间的拓宽,使每一个投资和交易行为本身隐含的风险巨增,客观上要求更加迅速、客观、准确地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从而确定和减少自己的交易风险。然而,在交易者相距较远、接触较少的情况下,由交易者自己对并不熟识的交易对方的信用迅速作出评判,则极不现实。因为决定一个交易和投资对象信用状况的因素相当多、相当复杂。除了比较容易确定的财产数量外,象一个人或企业的守约意识、企业素质、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因素都具有较强的模糊性和弹性。让投资者和交易者自己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或者由对方自我介绍,都不够客观、全面。而且,要全面了解和判定这些信用因素并最后确认信用程度,是一项非常费力又费时的工作。如何解决交易方便、快捷与交易安全这一对矛盾,便显得极为突出;而另一方面,投资和交易方又迫切需要将自己的信用状况及时地传递给对方,并使对方能够迅速作出识别和判断,以扩大影响、吸引客户。这就要求信用评估必须作到便于传输、便于识别、而且准确、客观。于是信用信息量化就应运而生,并得到了迅速发展。如世界上著名的信用评估机构-美国的莫迪投资服务公司将信用分为三级九等,即A、B、C三级,每级又分为三等,AAA、AA、A,BBB、BB、B和CCC、CC、C.AAA代表信用最好,安全性最高,基本无风险。C则表示信用最低。通过这种信息的传递,投资者和交易者不仅能很直观地判断出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而且也可借助这些信息的发送和传递,使对方迅速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信用评级业最初出现在美国,经过近百年的风雨沧桑与千锤百炼,已发展得相当成熟,世界各大金融机构及跨国公司主动接受信用评级已成为时尚潮流。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典等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都已形成各具特色的信用评级制度。信用量化成为商事信用制度的一个显著的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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