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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民商法的摇篮(2)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中世纪城市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9世纪。当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与正常的商业活动,不少城市中的商人曾自行组织法庭,审理、决断商业经营中出现的争端, 他们适用的法律大多渊源于古罗马时代的海上惯例和商业规则。此后,一些城市又颁布了诸多调整商业、贸易等方面的法令和条例,并适应城市经济发展需要汇编了各种海上贸易的规则和商业交易的习惯。意大利是中世纪城市法最早的发源地,公元9世纪伦巴城市已有伦巴法汇编,公元9~10世纪阿玛斐城编成了海商法,公元10世纪还出现了基罗亚城市法等。不过,早期的城市法主要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借鉴和对各城市习惯法的汇编,其中管理工商贸易的行会章程和城市特许状占有重要地位。

    11世纪末,城市法开始进入法典化时期。为适应城市手工业和商业的进一步发展,调整和规范日益复杂的城市社会关系,西欧各城市国家先后进行了法典编纂。如意大利的《毕士托瓦城市法典》(11世纪)、《比萨城市法典》(13世纪)、《米兰城市法典》(13世纪)、《罗马城市法典》(15世纪)等。法国制定的《巴黎城市法典》在众多城市法中影响较大,特别是13世纪以后,随着法国王权的增强,巴黎议会成为最高法院———巴列门法院,所有法国北部各省案件均可上诉于此,这也使《巴黎城市法典》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明显得到加强。此外,西班牙于1279年制定的《多托沙城市法典》,德国于13世纪末制定的《萨克森城市管辖法》,也具有较大的影响和权威。    中世纪后期,西欧城市法又进入同盟化时期,涌现出不少城市同盟法。城市同盟法主要是欧洲各商业城市为保证共同的贸易权益,协调和规范相互关系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这些法律措施构成城市同盟法,对参加同盟的城市均有约束力。最著名的城市同盟为13世纪至15世纪在德意志北部形成的“汉萨同盟”,也被称为“商人公会”,该同盟曾对北欧商业与军事方面有过重要影响,14世纪时有160多个城市加入,制定过《汉萨海上规则》。此外,还有“莱茵城市同盟”、“士瓦本城市同盟”等。

    (二)城市法的主要渊源

    1 特许状。特许状是国王和城市所属辖区的封建主承认自己领地内城市的自治地位并授予其相应权利的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包括确认城市的自治权和经商特权,明确市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例如,在确定领主征税权和市民应缴纳税款的前提下,承认城市自治权,允许城市有权制定法律和建立行政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确认市民人身自由,并赋予市民享有经商、组织商会行会、使用城市土地等权利。特许状均不同程度地限制了国王与领主对城市的权力,满足了市民阶层的某些经济政治要求, 实质上是一种封建权利的转让证书。特许状是城市法的主要渊源,提出了城市法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在城市法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类似近代宪法,但它并不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也没有全面反映和规定城市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

    2 城市立法。指自治城市的权力机关———城市议会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颁布的法令、条例等。内容广泛,涉及城市的建设、财政、商业、手工业、粮食供应、学校教育、社会救济、治安维护和军队等问题。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立法不断增多,成为城市法的重要渊源。

    3 城市习惯和判例。指西欧各城市在长期社会生活和商业交往中形成的各种习惯及城市法院的判例,是城市法的重要渊源之一。西欧许多城市法汇编实际上是习惯法和判例的记载。这些汇编在调整城市商事活动、规范市民行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其中罗马法及地中海商法等的影响十分明显。

    4 行会章程。指西欧各城市中同一行业的商人和手工业者建立的行会所制定和通过的规范。行会是城市商人和手工业者为共同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而组成的社团。各行会均有由会员大会制定和通过的章程。行会章程对本行会的组织、活动规则以及行会会员的权利义务等做出详细规定,不仅对行会人员具有约束力,而且由于在西欧各城市中,行会是一种普遍存在且不依附于任何权力的自治团体,它虽不是官方正式的管理机构,却承担着管理和支配城市基本群众生活,组织领导各项事务的具体任务。因此,凡是属于城市议会和城市法院权限之外的各种政治与经济活动,均受行会章程的制约。行会章程实际上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城市法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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