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海商法继承借鉴了不少欧洲古代通行的海事规则和习惯,其中盛行于地中海区域的罗得岛的海法对其影响最大。我们已经看到,古代地中海的海事规则和习惯首先被意大利各城市法院继承借鉴并加以适用,成为审理有关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纠纷的依据,尔后又被法兰西、西班牙、荷兰、德意志、英吉利以及其他国家所认可,成为欧洲各国普遍适用的共同海法。正是基于这种情况,中世纪海商法不仅有着继承发展古代海事法律文化成果的传统,而且具有国际性法律规范的性质。它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适用于全欧洲海商贸易的法规,最初以判例形式为主,继而发展为成文化的海商法。中世纪末期,随着西欧各国君主专制政体的确立,海商法也同内陆商法一样从国际化法律转而成为国内化法律,处于主权国家的管辖之下。1681年法国颁行的《海商法典》,被认为是商法和海商法国内化的先导。
(二)商法与海商法的主要渊源
1 商事与海事习惯
商法和海商法在法律渊源上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它主要不是由国家机关制定,而是由长期在商业与海上贸易活动中形成的习惯构成。商事与海事习惯是中世纪商法与海商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并且两者往往相辅相成,互相吸收成为一些共同的准则。由于商事与海事习惯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因而就使它们具有很强的历史连续性。它们的发展往往独立于国家和民族存在与发展之外,国家的盛衰,朝代的更迭,不过是为其发展提供有利或不利的客观环境罢了,因此,商法与海商法的发展从来没有中断过,故中世纪的许多商事与海事习惯均是对古代腓尼基和罗得岛时期习惯的继承和发展。
2 判例与判例汇编
中世纪城市法院在审理商事与海事案件中通过适用商事和海事习惯形成的判决,成为以后同类案件适用的依据,久而久之形成为判例。此后,适应需要出现了许多判例汇编,也被称作法典。这些在习惯法基础上形成的判例与判例汇编是中世纪商法和海商法的重要渊源,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阿玛斐法典》、《康梭拉多海商法典》、《奥内隆海商法》等。
3 其他渊源
中世纪欧洲城市商业行会章程、城市之间订立的解决商业纠纷的条约以及城市同盟颁布的条例等,也是商法和海商法渊源。这些立法的内容基本上仍是以传统的商事和海事习惯为基础,但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也对传统习惯做了不少修订和补充,这也是使商法和海商法得以发展完善的重要途径。
此外,罗马法中有关商事、海事的原则与制度,也被中世纪一些地区的法院视为法律渊源。而中世纪教会法中的恪守协议与公平交易等原则,日耳曼法中保护财产的善意买受人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中世纪商法与海商法产生了影响。
(三)商法与海商法的基本制度
1 商法的基本制度
(1)商人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获取利润的人,主要来源于摆脱了人身依附地位且已失去土地或由于种种原因离开农村的农民,是城市市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商业的发展和财产的分化,商人之间原有的平等观念被打破,出现了享有特权的大商人阶层,他们不仅在行会中掌握重要权力,在城市的政治生活中也有重要影响。商人一般均有自己的行会组织,受本行会章程的约束,并享有经商权、商号权、起诉权等,同时也承担制作和保存商业账簿、公平交易、不得欺诈等责任。此外,各地区商法一般都确认外国商人与本土商人平等的法律地位,保护行旅商人的财产与人身安全,如不断完善商道,修治法律,严惩劫匪,统一通行税等。
(2)集市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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