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商法论文 >
资本主义民商法的摇篮(3)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5 城市同盟法令。中世纪后期,各城市同盟,如《汉萨同盟》、《莱茵同盟》等制定的城市间的协议和公约,以及其他要求参加同盟的各城市共同遵守的法令,具有各城市共同法的性质。

    (三)城市法的基本制度

    西欧中世纪是多种法律并存适用的时代,城市法只是其中相对独立的一种,且受封建关系的制约,未能调整城市社会关系的全部。在城市内,有关婚姻家庭与继承方面的法律关系由教会法调整,关于叛国、谋反等重大犯罪则由领主法庭或王室法院审理。然而,城市法却几乎涉及城市商品经济的各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此外, 各地城市法虽存在某些差异,但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方面大体一致。

    1 市民的权利与义务

    市民的权利与义务,一般通过特许加以明确规定。各个城市法,普遍肯定人身自由权是市民享有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这是中世纪城市法有别于封建等级特权法的显著标志之一。城市法将历来只属于教俗贵族的身份自由权赋予了城市市民,事实上也就是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和人身依附关系在城市中的存在,承认了市民是另一个享有身份自由的独立的阶级。这不仅是人类法制文明发展历程中的一大进步,也是中世纪城市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客观必然要求,不难理解,市民阶层如无身份的自由, 商业就无法进行。一般说来,绝大多数城市法均规定,无论何种身份的人,只要在城市中居住满一年零一天,即可获得市民人身自由权,受城市法的保护。即使原来的农奴,领主也不能再对其行使权力。此外,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城市法肯定了市民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市民享有在民事、诉讼方面的平等权利,享有经营商业、手工业等自由。

    城市法对市民应履行的义务,一般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要求市民如期照章纳税,“服从本城习惯与法律”,维护城市治安及整修防御设施和服兵役等。

    2 城市机关

    中世纪西欧各城市因获得自治程度的不同,在城市机关的设置上存在某些差异,但一般而言,城市议会和城市法院是各城市普遍设立的机关。有些城市还设有市民大会,但市民大会往往只是为通过城市法令而召开,不掌握实权。

    获得完全自治权的城市共和国和自治城市,市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经选举产生。由市议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一般包括市长、监督官和征税官等,任期一年。城市法院的法官由市议会任命或推荐。初期,法院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城市习惯法,后来,城市制定法才逐渐成为城市法院断案的根据。

    在没有获得完全自治权的半自治城市里,城市事务一般由国王或所属区域的封建领主委派代理人与城市代表共同管理。某些自治权力极少的城市,还无权单独建立自主性质的城市机关,往往由代理人行使管理城市事务的重要职能,如司法审判、征收赋税等。

    3 行会制度

    城市有各种工商业行会组织,这些行会组织实质上已成为城市中工商业的管理机构,它们所制定和颁行的行会章程具有法律效力,在城市经济生活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行会是商人和手工业者组成的团体,只有加入行会才有权从事商业和手工业活动。入会有资格限制,如手工业行会,必须是正式工匠才能入会,而取得工匠资格则要经过很长的学徒期限,巴黎羊毛织工为4年,伦敦马刺业为7年,学成后还要为师傅做几年帮工,才可升为工匠,独立经营作坊。同一行会的会员一般居住在同一街区。行会实行互助,会员须缴纳入会费和定期会费,在会员患病、死亡时,其家属将得到救济。会长由本行会会员选举产生,行会内设有监察员,负责监督会员遵守本行会章程,对违反章程者进行制裁。初期,行会内部较为民主,但后来城市贵族把持了行会领导权,行会内部形成新的等级制,会员资格也成为其把持的一种特权,行会中的不平等与矛盾斗争日益严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