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民商法的摇篮(8)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4)船货装载制度
中世纪西欧海商法对船货装载有较多的规定,其中《奥内隆海商法典》具有代表性,法典规定,船货须由装载工装载和摆放,商人支付工钱,他人不得干扰。船只下水时,由稽查员测定载重量,为防船只载货过重,以油漆划线为标志。
(5)共同海损制度
这是海商法中最具特色的制度。在船只航行中,如发生风暴等紧急情况,为挽救船只和所运货物,船长在与随船货主协商后,不问其是否同意,有权决定将部分货物抛至海中以减轻船只载重。事后,保住财产的货主,必须按比例偿付受损货主的损失。这种弃货制度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形成。罗得海法中已有记载,中世纪海商法普遍加以采用。
(6)船难保护制度
依据中世纪海上惯例,所有从遇难船上漂流来的货物或已搁浅船只上的货物,全部或部分地归海岸所有人所有。这种制度被称为“船难法”。在实践中,这项惯例的存在,往往导致因人为破坏而造成的船难事故,故12世纪时,各国颁布法律、法令对其加以限制。1170年,拜占庭帝国制定《船难保护法》,规定,任何借执行“船难法”危害热那亚商人者,依法严惩并强制归还所劫财产。英国法律也规定,如果领港员与领主勾结导致船难者,领港员就地绞死,领主以盗匪罪论处。1275年《英国船难保护法》还规定,如果遇难船只尚有1人生还,该船即不得被视为难船。汉萨同盟在1287年也作出过决议,规定难船财产应归还原主,同盟的会员城市若违反规定,受逐出商业同盟的处罚。
注释
① [比利时]享利·皮雷纳 中世纪的城市法[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79~80
叶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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