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法的形成与发展
商法的历史渊源,最早可追溯至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这部法典中已有关于买卖、交换、运送等商业契约的规定。此外,古希腊商业贸易发达,许多城邦都颁布过不少商业方面的法规,而古罗马是奴隶制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共和国后期兴起的万民法中有很多便是地中海沿岸各地区公认的调整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虽没有形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已完全商法化,它的契约法已相当完善,各种契约诸如买卖、借贷、租赁、雇佣、承揽、合伙、委托代理、运输、海损等,无一不与商业密切相关,不啻为古代地中海区域商法的集大成者。
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大体可划分为两个时期:商法国际化时期(10~16世纪)和商法国家化时期(17~18世纪)。在前一个时期,伴随西欧诸国自治城市的兴起与商业的发展,在内陆城市中出现众多的定期集市,这些定期集市,独立于封闭的领主庄园之外,逐渐发展为不同地区之间进行贸易往来的国际性市场并形成和发展起一系列有关集市贸易的商事惯例和商事规则,涉及集市贸易的交易日期、交易程序、集市管理组织与章程、关税征纳、货币流通制度、度量衡标准、集市法院审判权限、集市中的银行法规、商人组织、契约以及治安管理等方面,内容十分广泛。这一时期的商法大都以罗马法为基础,但因各地区情况不一,也存在若干差别,通常由商事法院或通过城市之间订立条约加以协调,并由此形成各城市、各地区普遍承认和适用的国际化商法。在后一个时期,随着君主专制政体在西欧各国的相继建立,国家主权观念随之兴起,过去由国王、封建领主、自治城市和行会分别行使的立法与司法权逐渐统一到国王政府手中,于是,商法的属性开始发生变化,逐渐从国际化商法转变为国家化商法,并且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存在与发展。这一时期西欧各国立法活动十分活跃,制定和颁布了大量商事法律和法令,一些国家还编纂了商法典。然而,尽管如此,商法的基本原则和特性并没有改变。
2 海商法的形成与发展
海商法的历史渊源,也可追溯到古代时期。一般认为位于地中海东岸的腓尼基是海商法的发祥地。此后,古希腊的雅典和罗得岛成为地中海海上贸易的中心。罗得岛一向有“海的主人”之称,早在公元前2~3世纪,就产生了一部海商法,即《罗得海法》,其中一部分内容被罗马法所吸收,汇集在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之中,称作《罗得弃货损失分担规则》。公元8世纪,罗得岛又编纂了一部《罗得海法》,《罗得弃货法》是该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海商法典曾在地中海区域相当流行,成为这一地区共同适用的海商法。
中世纪海商法的发展与内陆商法几乎同步而行。在内陆城市商业贸易发展的同时,以地中海、北海、波罗的海沿岸城市为主的海上贸易也逐渐发展起来。意大利被认为是中世纪海商法最早的发源地,它的威尼斯、热那亚、比萨等城市,海上贸易都发展得较早,海商法也随之在这些城市和港口产生。到12世纪,地中海地区的海上贸易扩展到法兰西和西班牙海岸。马赛、巴塞罗那、维罗那等城市成为享有盛誉的商城。此外,波罗的海的一些新兴城市,与北海诸港联合,结成著名的“汉萨同盟”,不仅促进了内陆商业贸易的发展,也使海上贸易迅速振兴。至13世纪,欧洲已形成四通八达的海上商贸通道,波罗的海沿岸城市与地中海沿岸城市的海上货物运输已十分便利。随着海上商业活动的开展,海上贸易关系也逐渐复杂化,商船主之间、城市港口之间不断发生贸易纠纷,为保障彼此的权益,协调各方关系,共同认定和遵守已形成的海上传统习惯和规则,就成为势在必行的事情。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以海事传统习惯和规则为基础的海商法得以逐渐成熟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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