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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7)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1992年9月,一位民政部主管官员公布了当时民政部门中民间组织管理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到目前,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设置了社团管理处(室),配备社团管理干部217人;270个地市、直辖市辖区和700个县市也建立了社团管理机构,分别调配专职或兼职社团管理干部605人和726人”。[26]此后,随着国家对民间组织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强调,这种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1999年,“北京、上海都设立了副厅级的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北京编制140人,设立9个处,其中包括50人的监察大队。上海行政编制50人,设5个处。青海、湖北等省今年也都设立了民间组织管理局。”[27]执法部门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的增加,应该对解决民间组织的合法律性问题有一定作用,直接的表现就是全国各地对非法民间组织的打击和取缔取得了成绩,如北京市“先后查处了400余个非法结社的社团组织”,天津市在1994年5月27日和1995年5月27日两个“社团管理行政执法日”,“共清理擅自成立的非法组织51个”,广东在1994-1998年中“劝其自动解散223个,撤销登记150个,依法取缔14个,命令解散非法社团22个”。[28]然而,这些“成就”对于解决我国民间组织合法律性问题的现实困境,最多也只是“杯水车薪”。由于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得到增加后,已登记的民间组织大批被撤销、注销、合并,以社会团体为例,从1996年-2001年,经合法登记的社团数量分别为18.5万、18.1万、16.6万、13.7万、13.1万、12.9万个,[29]逐年大幅下降。

  笔者2002-2003年上半年在局部地区做了一些调查。虽然由于调查范围和对象都非常有限,而且调查方法也并不令人满意(即受条件限制,只能采取“逮着谁问谁”的办法),从而调查结果必然不具有普遍性,但它起码也反映了部分经验。我的调查对象分三种: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部分民间组织。调查中,负责民间组织管理问题的同志均反映人员配置不足的问题。在未进行机构调整之前,部分地方县级民政部门甚至没有负责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专职人员。2001年前后,随着国家对民间组织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府机构调整时相应增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力量,县级民政部门中设“民间组织管理股或管理办”,一般配备1-2名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部分负责民间组织登记的民政人员指出,人力不足并不是民间组织管理中的唯一难题,困难的问题还有:大量的财政支出,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法规本身含混不清、难以把握,法规与政策导向不一致,等等。对业务主管单位的调查发现,在所调查的二十几个业务主管单位中,没有一个存在对其所属民间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人员或机构。对部分民间组织的调查的印象是,民间组织普遍抱怨登记管理机关办事效率低、要求过分严格,业务主管单位难找、索要的回报或报酬过高等等。

  就各级民政执法部门而言,鉴于人事编制和财政预算有限,在迅速增长的公民结社需求面前,全面履行上述法定职责本来就是不可能的,更何况还要经常按照上级指示,“抽兵借马”来应付“清理整顿”。同时,由于法规尽管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的广泛职责,但并未就谁必须担任业务主管单位作硬性规定,也未对业务主管单位疏于履行职责规定具体法律责任,在实践中,一方面大多数具备法定资格的机关、单位或组织不愿成为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另一方面,即使担任了某些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后,也很难履行实际职责,[30]这就使得登记管理机关工作量的加大。如此一来,出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登记管理机关不仅不得不放任大量未经合法登记的民间组织实际存在,而且对那些经过正式登记的民间组织,也无法按照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实际管理。由此,非法民间组织越多,越需要“清理整顿”,而由于“清理整顿”增加了执法的正常成本,执法部门便越是应接不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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