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许可法的原则解读(10)
www.110.com 2010-07-24 15:34
七、许可参与原则-顺应民主的潮流
许可参与原则,是指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过程,并影响有关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内容,有权对被许可人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从事的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在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
许可参与原则中的“参与”,是有明确目的的自愿参与,通过这种参与不仅可以使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及时了解各方面的意见,而且有利于改善官民关系,增强相互了 解,促进公民与行政主体的合作,从而减少冲突和对抗,确保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 作出客观、适当且公正的判断,提高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效率,防止因行政许可带来的 垄断和各种腐败现象。由于实施许可的机关是否授予申请人许可证,不仅仅是申请人的 事情,而且对与申请人处于竞争地位或者受行政许可决定结果影响的第三人有重大影响 ,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其他纳税人的利益也可能受到行政许可决定的影响。这里有权 参与行政许可程序的公众的范围应当是极其广泛的,不仅应包括其合法权益受行政许可 决定影响的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而且应包括其正当利益甚至作为纳税人应该享有的公共利益受到行政许可决定影响的人。
许可参与原则,是《宪法》第27条、第41条在行政许可领域中的具体贯彻和落实。其基本要求是:(1)行政主体应当保障公民及时了解有关情况;(2)行政主体应当保障公民 的举证权、辩论权和质辩权;(3)行政主体应当保障公民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行政许可活 动的整个过程,并有效地影响决定的结果;(4)行政主体应当保障公民在参与过程中应 享有的人格尊严,使其不受歧视待遇;(5)必须使公众的意见充分反映到行政许可决定 的结果中来;(6)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促进公众进行民主监督的激励机制,保障进行民 主监督的公众免受他人的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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