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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许可法的原则解读(9)
www.110.com 2010-07-24 15:34



  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我们可 以得知:行政许可的收费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予以设定,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皆 不得设定,否则即为无效。另一方面,即使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收费, 但也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在申请和审查以及监督检查等若干阶段中不得收 费的规定。

  在行政许可的实施上不得收费,主要表现在有:首先,申请人提出申请无需缴费,即便许可机关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也是无偿提供;其次,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过程中 ,申请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提出听证也不必缴费,即使许可机关发放许可证件也不应收 取所谓工本费(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而发放许可 证属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再次,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中,不 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在办理许可中,不得索取 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最后,许可机关在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时,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机关公务 人员也不得借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在行政许可法中确立许可无偿原则具有重大意义。从形式上看,被许可人因为无偿获得许可从而减轻了经济负担,更为深层次的意义在于,行政机关因为许可无偿而失去了 创设许可的利益驱动,从而有利于减少许可。同时,行政公务人员也因许可无偿的约束 而降低了腐败的几率,从而有利于维护政府的形象。当然,许可无偿原则也有例外,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取有关费用的,还是需要收取的。这主要是考虑有些许可事 项涉及稀缺资源的垄断利用,国家还是要收取相应的费用作为补偿,如国有土地转让、 矿产的开采等,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费用须一律上缴国库,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返 回。

  六、许可的效率与便民原则-服务行政的内涵

  效率原则是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活动所应遵循的准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能时,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用最快的时间、最低的行政成本实现行政目标。作为行政行为 的一种类型,行政许可自然也要追求效率。所谓许可效率原则,是指行政许可机关不仅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无故拖延,而且必须以 最小的许可管制成本(即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以及最少的损害等) 来实现既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使社会效益最大化。具体说来,许可效率原则要求行政许 可的设定机关在设定许可种类、条件和标准时,应当重视对经济活动通过许可进行管制 的成本-效益加以分析,权衡管制成本与预期社会效益之间的得失,最终决定是否需要 设定许可以及需要设定何种许可、何种条件,以促进经济效益乃至社会效益最大化。行 政许可机关在具体的许可实施过程中,应当责任到人,简化内部办事程序,避免相互推 诿扯皮;严格遵守法定的时限要求,杜绝拖延和超期不办情形;对能够采取信息化手段 快速处理的,应当尽量推行电子政务,加快信息交流和信息传递速度;另外,许可机关 还应当与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对有关许可信息实行信息共享,减少行政机关的信息搜集成 本,从而提高行政机关整体行政效率。

  便民原则,也是行政许可领域中一个很人性化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在具体的便民措施上,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服务。尽管从形式上和结果上看,便民措施也是促进行政效率的手段,是为行政效率服务的。但是,从本质上说,便民原则体现的却是行政机关的服务义务,揭示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理念。在事关公共利益和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许可领域,便民原则有着丰富的内容。第一,在申请行政许可的方式上,既可以是申请人自己亲自去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要允许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场的除外,如申请结婚登记等),既可以面交书面申请书,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乃至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第二,在信息披露方面,行政机关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提供电子邮箱便于申请人发送电子文书,对申请人的疑问应提供准确、可靠和充分的答复。第三,在申请受理方面,许可机关对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需要补正之处并允许当场更正,如果没有告知则视为已经受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第四,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许可机关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立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和送达许可决定;需要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则应确定一个机关统一受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对需要上级机关审核的应由下级机关负责报送申请材料,无需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对于申请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许可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应予办理变更手续。第五,在许可决定程序上,对于需要确定有关主体资格的申请,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对于其他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申请也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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