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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许可法的原则解读(7)
www.110.com 2010-07-24 15:34



  其二,事件处理的同等性,对同样的事件应作出相同的处理,而不得作出不同的处理(当然,这里也应包括对不同的事件应作出不同的处理的要求),以保持同类事件处理的 前后一致性、连续性和统一。

  其三,对同样情况的人予以同样的法律适用,即对相同条件的人应予以相同的对待,对不同条件的人则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

  其四,不得歧视。许可机关应当保护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对申请人一视同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许可机关不得放宽条件,应当不予许可;对于 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许可机关不得歧视,应当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不过,在有 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中,做到绝对公平是不可能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受理 在先的标准解决。这样做也许结果并不公平,但从同一的标准适用于所有申请人的角度 来看则又是公平的。在行政许可的实施中搞歧视待遇,主要是对具有同等情况人实行不 同的对待、对具有不同情况的人却实行同样的对待。现实中,歧视待遇主要有性别歧视 、教育经历歧视、工作经验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国人或外国人歧视等,这些皆 是行政许可机关在实施许可中应谨防的现象。

  其五,程序上不得偏私。在行政许可活动中,由于许多行政许可事项具有竞争性,多个申请人会同时申请,而最终获得许可的毕竟只是少数,因此,公务人员在实施许可过 程中严禁单方接触其他申请人,公务人员代表行政机关应处于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者 ”地位,避免偏袒或偏听偏信,从而作出为一切当事人都能平等接受的决定。

  四、许可诚信原则-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的最大化

  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之方法。这一原则本为民法上债权行使及债务履行的一项原则,进而扩充至私法的全部 领域,也援用于行政法领域。在我国目前法律权威不足、人们对法律和政府缺乏信心与 信赖的情况下,在行政法中确立诚信原则就至为必要和迫切。

  诚信原则,同样可作为行政许可的一项原则,它不仅在行政许可的实施中具有指导性和适用性,而且在行政许可立法和行政许可诉讼中同样具有适用性和拘束力。对这一原 则,我们将它作比较宽泛的理解,在内容上吸收信赖保护原则。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包 括:

  1.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应具有稳定性与不可溯及性。法治要求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可靠性与可预测性,因此,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为适应法治的要求, 必须做到以下两点:(1)不得变化无常。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不得常变,立法者不 能随心所欲、朝令夕改,否则就会使法律失去尊严,使获得许可证和没有获得许可证的 人们无所适从。因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随意修改或者废止,由此 而导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被变更或者撤销的,行政机关应给予相应的补偿。(2)不得 溯及既往。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一般不得产生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对行政 许可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更在禁止之列。

  2.行政许可活动应具有真实性与确定性。行政许可机关发放许可证,注销、吊销、变更、废止许可证,应出于真实的目的和意图,意思表示真实、准确。真实性不只适用于 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行政法律行为,也适用于行政事实行为如咨询、信息提供等。虚假、 错误的行政许可行为造成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许可机关依法负有赔偿义务。

  行政许可行为一经作出后,即具有确定性,非经法定的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更改或废止。这既是行政活动连续性、一致性与稳定性的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益 的要求。《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就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 可”。

  3.行政许可机关应信守诺言。行政许可机关应信守诺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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