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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民间传承机制与传统诉讼理念的形成(3)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二)体验。体验是当事人通过参与特定事件的处理过程给自己积累的一种经验,并从这种经验中抽象出一种指导行为的生活准则。国家教化固然能够实现国家思想的同一,但它的一个必要前提是普通群众要有能力接受教育。由于我国古代乡村大多数人生活比较贫困,接受教育对他们来说往往就成了奢侈品,他们无缘结识国家的政治理想和价值观念,此其一。其二,国家教化毕竟是一种理论的抽象,实际结果怎么样,难于判定,加之民间纠纷的难于避免,因而,在涉及自己利益时,寻求上峰的支持未尝不被认为是一种良好的出路。在这个背景下,个人体验就成了对国家教化的注脚或者说一种试验,国家官员也经常借助处理纠纷的机会把儒家的“无讼”理念进行淋漓尽致地表达出来。古代判词,除了对是非曲折进行断定外,更注重的是“无讼”理念的宣教,宣教的背后则是道德训诫和暴力威胁,如清代名判樊山的一则判词就很有代表性:

  尔以紫阳县民,不远千里来省上控,而所控者无非买卖田地钱财胶葛之事,辄敢指控被证九人之多,其健讼拖累已可概见。本应惩责押递,姑宽申饬。(《樊山政书》)[⑦]

  经过一番体验,当事人当然就能够明白官方“无讼”的价值理念到底实现到哪一个程度。再经由该当事人本人将经历予以传播,国家的“无讼”政治理念就基本上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实现。

  (三)熏陶。熏陶强调社会环境对个人影响问题。熏陶的最高形式是社会舆论。社会舆论的制造者是社会精英,包括政治精英、文化精英以及乡土精英。从精英对舆论的贡献来看,文化精英提供理论支持,政治精英提供制度支持,乡土精英提供经验支持。政治精英一般是皇帝及其侍臣,他们远离一般人的生活,因而,更多时候国家的法律秩序是通过广大文化精英和乡土精英来实现的。文化精英与乡土精英之间又构成了一个相互约束的关系:一方面,文化精英给乡土精英的价值理念提供合法性支持,另一方面又给广大乡民带来了一些高层的声音,间接地给乡土精英的统治带来不便。当然,很多时候,乡土精英与文化精英是合二为一的。除了乡土精英与普通群众结合比较紧密之外,高层文化精英与普通百姓联系非常有限。综观历史,文化精英基本都是官僚,不是官僚也不是一般能够直接接触的,他们的思想是如何实现向社会转化的?很显然,这需要一个中间环节。这就是乡土精英。可以设想,社会舆论是经过两条路径构建起来的,一条是高层精英提出主张,然后通过科举裙带关系,一步一步向中低层政治精英渗透,使其主张得到贯彻执行;一条是由文化精英参与的形成的思想,再借助民间艺人实现向乡村传播和内化。如此,社会形成了一个非常畅通的文化下乡渠道,高层的政治理想能够很快传播开来,而且实现全国同一,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文化传承中的一个奇迹。事实上,乡民们的国家观念基本上是通过民间艺人而建立起来的。

  但在我国古代,由于经济文化极端落后,教化和个人体验在国家与社会互动中的地位相当有限,第一,我国古代能够接受教育的总人数实在少之又少。尽管现在无法算出具体受教育人数与总人口的比例,但以清末民初直隶省为例就可见一斑,1907年有小学8723所,这些小学几乎全是新成立的,只有少数是旧式书院改造的。1902年小学生人数1000名,到1907年增加到148,399名。[⑧] 到了20世纪初,一个靠近京师的省接受教育的人数尚且如此之少,可以想象在更久以前,能够接受教育的人数会有多少。

  第二,接受过国家正统教育的县学以上生员,能够留在乡村的人数更少。他们一般都流入了城市,正如黄宗智教授所说,“(乡村地区)的居民之中,极少具有功名的士绅。…在极个别情况下,一个小农的后裔中,有人考中功名,但这样的人,会被吸往‘中心地区’,移居市镇或县城。那里是士绅、政府机关、大商贾和商店、奢侈品的聚集地。一个有志向上爬的人,即使是‘下层’士绅,也会心向往自然村以外的世界。”[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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