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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法律评论——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论文规范(5)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编辑垂青那些有权威性学术机构作为背景的作者,冷落教育和职业背景不那么显赫的作者,这也是凡人难以摆脱的人情势利。我想,名人效应和机构权威性的影响是一个不会因为文化背景而产生实质差别的问题。因此,每次和《评论》编辑面谈,都想了解他们对这一问题的真实态度。

  我的印象是:《评论》认真地作出了努力,防止作者身份和所在机构对编辑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但是,我难以断定这种努力是否产生实质性效果。编辑告诉我,在进入公决之前,只有主席、评议教授知道作者的身份,分发给初读编辑的论文是经过仔细处理的,作者姓名和可以辨认作者身份的内容均从交审稿件中删去。尽管不能排除作者对主席施加影响的可能性,但是,众多编辑参与的公决在一定程度上销了这种影响。一些局外人的看法则有所不同,他们认为:哈佛法学院教授对《评论》具有不容否认的影响,在《评论》上发表论文无疑有利于获得终身教授资格,学生编辑未必有勇气完全无视本校教授的要求。[24]

  四、关于法律评论的论战

  [一] 学生是否适宜编辑法学刊物?对法律评论的主要批评意见之一是:学生编辑缺乏评价专业论文的学术水准。在学科划分越来越专门化的时代,谁也不能成为横贯整个法学领域的“全能通才”,声称学生编辑能够从跨越全部法学领域的稿件中挑选出具有原创性贡献的佳作,纯粹是无稽之谈。批评者经常提出的质疑是:为什么其他学术领域都是教授和同行专家编辑学术刊物,法学界却要独辟蹊径?既然学术刊物主要是教授和专家的园地,由他们自己去编辑和出版更符合他们自己的趣味和利益。[25]

  波斯纳是激烈反对学生编辑法律刊物的人士之一,尽管他本人当年曾经担任过《评论》的主席。他认为,学生编辑法律评论的主要问题在于:[1]年轻学生缺乏识别论文优劣的经验,缺乏担任杂志编辑、管理者和监督者的经验;[2]学生担任编辑的时间不到两年,编辑班子不断变动,从而妨碍学生积累经验;[3]评论缺乏自我改善所必不可少的市场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编辑没有任何报酬,他们既不会因为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而受到市场奖励,也不会因为增加成本、推出质量低劣的产品而受到惩罚。波斯纳对改革评论持悲观态度。他认为:评论的缺点植根于不可改变的体制性结构,改革评论是毫无希望的——任何试图推动改革的人,都无法在任期内看到改革成果,从而缺乏发起改革的动力;只有形成市场力量之后,评论或许会在竞争的压力之下出现转机,越来越多的专家编辑的法律出版物或许将会构成这样一种市场力量。[26]

  一些教授一面对评论进行尖锐批评,一面对“推倒重来”的激进意见持保留态度。他们认为:评论的弱点并不是致命的和不可改善的;尽管法学论文的传统模式存在许多缺点,但是,仍然有许多理由要遵循这种模式,至少应当作为一种选择而保留;此外,传统的评论模式有难以替代的优势,例如:编辑和出版的成本较低。[27]

  另一些教授则认为,学生编辑的法律评论已经和整个美国法律教育融为一体,它是学生进行自我强化训练的一个重要途径。“法律评论的错误不是来自学生编辑,而是来自我们自己。”[28]应当受指责的,不是学生编辑,而是那些向评论投稿的教授、律师和法官。另外,他们对专家刊物能否避免学生刊物的局限性,专家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是否能够比学生更为负责地承担编辑工作也表示怀疑。

  1991年,斯坦福大学学生的问卷调查表明,支持学生编辑法学刊物的意见在法律界占压倒多数。

  支持学生继续编辑法学刊物的理由大致是:学生尚未陷入法律职业的一体化世界,因此,能够从新的视角去进行评价;学生本来就“干得不错”,杂志本来就是属于学生的;评论最主要的任务是训练学生,而不是刻意追求高质量的论文。[30]

  支持学生继续编辑法学刊物的理由大致是:学生尚未陷入法律职业的一体化世界,因此,能够从新的视角去进行评价;学生本来就“干得不错”,杂志本来就是属于学生的;评论最主要的任务是训练学生,而不是刻意追求高质量的论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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