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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法律评论——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论文规范(7)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法律评论编辑的选拔在法学院学生之间形成了巨大的竞争压力。美国大学基本的竞争规则是:最高的分数,最好的工作。法律评论根据分数和写作水平选拔编辑,从而推出了它自己的产品和商标——评论编辑成为法学院优秀学生的同义词。在学习之外,承担繁重的编辑工作,又证明了一个人非同寻常的智力和体能。因此,编辑经历意味着就业优势。

  虽然没有任何报酬,《评论》编辑是一个令人羡慕甚至令人嫉妒的职位。一个刚刚担任编辑的学生告诉我,他第一个月就为《哈佛法学评论》工作了22天,参加了六篇文章的编辑。他认为:无论如何,也不会过高评价担任编辑的意义。首先,在他看来,《评论》是全世界最好的法学杂志,这是历届学生一百多年努力的结果,这一传统值得延续;第二,学生编辑在完成学业的同时,还能胜任繁重的编辑工作,这本身就证明了一个学生的意志、毅力和奉献精神;第三,学生编辑在美国法律职业界有相当好的声誉。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担任学生编辑的人在择业竞争中必定领先。对于象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和法学教授这样受人尊敬的职务来说,担任学生编辑是一个不成文的要求。一旦哈佛法学评论公布了新当选的编辑名单之后,这些编辑总是会收到许多律师事务所约请面谈的来信。最后,编辑部本身是一个优秀学生的俱乐部,经常不断的学术交流往往比课堂教育和自己看书收益更大。[37]

  斯坦福大学学生的调查报告显示,法律界普遍认为:参与法律评论[担任编辑,发表论文]的经历是决定录用雇员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教授看来,参与法律评论的经历的价值要超过担任法官和律师的经历;法官认为,参与法律评论的经历是录用法官助理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参与法律评论经历的求职人在律师事务所同样受到重视。[38]

  批评者认为:评论虽然有利于学生的强化训练,但,只有少数学生能够得到这种机会。法学院通过资助法律评论,使少数学生受到强化训练,多数学生训练不足,实际上是以牺牲多数学生利益为代价,扶植少数精英学生。[39]法律评论制度使学生编辑获得其他学生无从获得的优势,因而,这对其他学生是不公平的。[40]甚至那些肯定法律评论的人士,也对评论编辑的精英色彩表示了委婉的批评,Noonan法官说:“托克维尔称法律职业者为一种没有勋章的美国贵族——他们具有统一的教育背景、相似的职业品味、使用同样的分析方法、遵从共同的权威。然而,假如托克维尔当时知道法律评论的话,他一定会把法律评论编辑列入贵族——一个通过共同教育经历,而不是通过继受勋章而组成的互济会。”[41]

  学生编辑的就业优势同样受到指责。批评者认为,学生编辑得到了过早的奖励——古希腊奖励体育竞赛的冠军不是因为他们已有的战功,而是因为他们证明自己具有非同寻常的体能,能够代表一个民族参加未来的战争——同样,从法学院二年级学生挑选评论编辑,不是表彰他们已有的成就,而是表彰他们具有取得成就的潜力。[42]

  [四]众矢之的——“蓝皮书”

  《评论》的一个重要产品是《文献引用统一体系》。早在20年代,《评论》就制作了每一个新成员的必读课本——《编辑指南》。1925年,哈佛、哥伦比亚、宾西法尼亚、耶鲁四所法学院的评论主席集会,决定共同出版“蓝皮书”,分享销售收入。从1926年到1996年,“蓝皮书”共修订了16版。

  美国法学文体受到许多抨击,而“蓝皮书”常常被指责为僵化文体的始作俑者。Rodell教授认为,“所有的法律文章都有两个通病:一是文体,二是内容。”“文句冗长,结构笨拙,语气吞吞吐吐,好象在为自己斗胆发表意见而表示歉意。”“除了造成思维混乱、文风僵化和品味低下之外,自命不凡的脚注没有带来任何东西。”[43]波斯纳法官是“蓝皮书”的主要批评者之一。在“再见吧,蓝皮书这篇文章中,他说:”人类学家使用‘细胞增生’这个术语形容毫无价值的社会活动的膨胀,如果说埃及金字塔是坟墓的增生,那么,以哈佛为首的几个法律评论杂志所炮制的、到1986年已经是第4版的、255页的‘文献引用统一体系’——一本关于法律文献引用范式的手册,就是法律的增生多数由学生编辑的法律评论、法院、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出版公司都奴隶般地顺从这本‘蓝皮书’所颁布的复杂的、令人困惑的法令。“[44]但是,波斯纳并不反对文献引用范式,他甚至推荐企图取代”蓝皮书“的另一本引证范式——1986年出版的”芝加哥大学法律文献引用手册“[The UniversityoChicago Manual ofLegal Citation].波斯纳认为,”蓝皮书“的主要毛病是苛求不必要的注释和不必要的统一。该书编撰者的抱负是制定一部法律文献目录公约和引注操作手册,因此,”蓝皮书“本身冗长臃肿,学习和适用”蓝皮书“规则耗费了作者大量的时间。[45]他主张简明、灵活,将引证范式的功效限定在四个方面:其一,节约作者和编辑反复思考引注格式的时间;其二,缩短文章篇幅和读者的时间;其三,通过注解向读者提供信息——读者可以选择是接受引文、还是检索原文,如果读者决定检索原文的话,那么,帮助读者在图书馆里发现文献;其四,避免文章脱离主线,枝杈蔓延。[46]最高法院的前任法官Goldberg说:”注解造成的问题,大大超过了它解决的问题。“[47]Conard教授指出:”蓝皮书“总是试图用Anglo-American引注格式转换外国的案例引注。除了制造累赘与错误之外,”蓝皮书“转换规则妨碍美国作者引用相关的外国案例,而外国作者为了在美国发表论文,又不得不放弃他们熟悉的方法,勉为其难地运用一种陌生的规则。[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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