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环境法制创新的理论阐释与实(5)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五)、我国环境问题中特有的人口国情因素

  传统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工业污染及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利用所致生态退化问题,人口本身一般不存在问题,只有人口数量超过了环境承载力时才会产生人口生态效应环境问题。[5]在我国,人口众多而导致资源相对不足,系我国的基本国情;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我国的发展始终是在庞大的人口压力下进行的,经济发展方式、资源的过度利用、生态的退化等,在很大程度上都与我国人口压力有关。如果说其他国家的主要矛盾一般集中在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上,而对我国而言,还必须加上人口制约因素。所以说,在中国持续发展道路上,人口因素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控制人口增长、改善人口结构、提高人口质量,协调人口、环境和发展的关系,是实现全面小康目标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基础。[6]但是,传统的环境法学并未将人口的生态效应问题纳入研究领域或未予足够重视,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个全面发展战略,包括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诸方面;就中国而言,控制人口增长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保障。故《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即将人口、环境与发展等同对待,可惜其只是一个政策纲领性文件,不足以说明我国环境法已将人口关系纳入了调整领域。在现实中,我国环境问题与人口问题有互为因果的密切关系,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始终受到人口问题的困扰。譬如我国耕地约1亿hm2,据世界前列,而以13亿人口计,人均不到0.1hm2,仅为世界人均数的1/4;目前我国以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世界上22%的人口,说明我国生态资源的人口负荷沉重。我国的环境问题有自己特殊的“人口众多”的国情背景[7].因此,以服从于全面小康目标的环境法制创新,不能脱离中国环境问题特有的人口国情,必须将人口与资源、环境结合并重考虑,努力寻求解决人口环境问题的法律途径。

  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环境法制创新的目标领域

  在全面小康目标指引下,我国环境法制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主要目标领域或基本内容包括环境立法指导思想、调整对象范围、立法体系、环保基本对策或制度、环境管理体制、生态系统及区域保护机制等。前文所述当前我国环境法调整的薄弱领域,既构成新形势下环境法制建设的新挑战,也是将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导入新境界的主要路径。

  (一)、环境立法指导思想与调整理念的创新

  十六大报告阐述的小康社会生态文明目标即: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是针对我国人口膨胀、资源不足、生态环境脆弱的现实国情——即抓住了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矛盾,明确了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实现全面小康的根本大计。在法治化社会背景中,环境保护正在全面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应该首先从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开始。我们需要构建一个综合的、长期的、渐进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法治框架及采取相应的实施策略,努力协调好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诸方面的关系,从而促进我国环境法要将环境与资源、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以保护环境与生态建设为基本内容,发展成为综合调整人口、环境、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可持续法制体系。[8]环境法制这一创新主题所包含的基本内容为:其一,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可持续发展应明确为我国环境保护的核心原则,也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宗旨,通过立法的统一贯彻(即在法律体系内得到一致确认);这不仅要摈弃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完全对立的错误观念,而且要矫正目前立法中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原则”——克服实施过程中依然可能存在“经济发展优先”的倾向;只有依靠立法变革实现可持续发展基本要求,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统一法律体系,才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中的环境问题,对社会全面发展作出长远安排,并在法制实践中找到适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现实国情、环境与资源、承载力的相应方针措施。其二,在立法调整理念上,要树立生态文明取向的价值观,植入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新理念,即肯定和发挥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作为环境法制建设创新的理论和实践指南。[9]其三,在调整客体上,应树立整体环境观,以“生态环境”作为主体概念取代传统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概念,突出生态环境的系统性与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这并非概念表述的差异,而旨在构建融合环境、资源与生态观的生态环境法体系,即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及生态文明目标,强调建立有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有别于传统的污染防治法,也有别于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保护分立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10]由此可以匡正目前环境意识形态与环境法理论研究领域,普遍存在囿于“既成法”注解法理学的逆反现象和僵化思维,纠正人们对环境保护观的狭隘理解。此外,将生态安全纳入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并将环境资源的保护提升到生态文明的新高度,对环境法学研究提出更高的综合性、系统性要求,同时必将促使我国环境基本立法中增加生态保障、资源开发利用的内容,协调整合单项环境和资源立法,重构环境立法体系[11]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