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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环境法制创新的理论阐释与实(8)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五)农村生态环境法制系统的创建

  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必须要重视农村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坚持走依靠法治手段协调好农村人口、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的关系,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要注意抓住以下几个方面的法治关键环节:首先,要转变观念,纠正传统环境法“法律役于技术”的偏向,推动基于工业污染防治与反映城市利益中心主义特征的环境法制进行的适应性变革——创设适应于调整农村生态安全及乡村企业环境管理的法律机制。同时,构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将散见于《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水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清理,修订至协调一致。其次,填补立法空白,如农业植物基因资源及新品种的保护,是涉及生态安全的重大问题,也是防范国外生态物侵略的重点,应当专门立法保护;农村地区的污染防治问题,涉及土壤污染的防治、化肥农药的污染防治、禽畜的污染、乡镇企业的污染扩散及城乡污染转移等,需要制定专门的对策措施。第四,保护建设农村生态环境,要明确农业资源权属,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与集约型经营;在法制创新的同时,发挥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作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以完全改变其对农业资源的掠夺式粗放经营方式。另外,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要贯彻“防重于治、统一规划”的方针,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的管理和立法工作,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区域规划法、国土整治法、村镇规划法等,克服农村环境立法、执法、守法中的薄弱因素,推进生态城镇、城乡一体化环境管理进程。农业国际化、贸易自由化亦要求农业环境法制与国际环境立法接轨,重点要应对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搞好农产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 华南农业大学·王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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