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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统治时期自由主义法治思潮初探(2)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中间党派摒弃违反人权和民主精神的恶法,其追求的法治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良法之治。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表现,未经全民直接或间接承认的法律“不应有统治全民的威权,同时全民没有服从的义务”。(注:罗隆基:《论人权》,《新月》第2卷第5号(1929年)。)专制国家决非不利用法律的强制力来实行统治,但“它们的法律乃出于君主或独裁者一己之好恶,被统治的人民无权加以过问”。先秦时代法家所主张的法治乃“君主专政下的法治”和“仅仅帮助君主统驭万民的法治”。(注:韩德培:《我们所需要的法治》,《观察》第1卷第10期(1946年)。)民盟指责1936年国民党一手包办的“五五宪草”违反民主程序,国家的基本大法既须人民共同遵守,就必须由人民推定的代表共同起草、共同通过。(注:《中国民主同盟历史文献(1941-1949)》,第45页。)对于法治与民主政治的辨证关系,下面一段话阐明得很清楚:

    要达到使政府官吏认真守法的目的,唯有把法治建筑于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民主政治固需要法治,因为没有法治,民主政治就不能巩固,而将成为群魔乱舞的混乱局面。但法治更需要民主政治,因为没有民主政治,法治便要落空,而人民之利益便无真正有效之保障……法治如不建筑于民主政治之上,则所谓法治云云,定不免成为少数人弄权营私、欺世盗名的工具。惟有在民主政治的保证之下,法治才能成为真正于人民有利的一种制度。(注:韩德培:《我们所需要的法治》,《观察》第1卷第10期(1946年)。)

    (二)国家为什么要有宪法中间党派把制定一部民主宪法、树立宪法权威看作是法治建设的第一步。“争人权的人,先争法治;争法治的人,先争宪法。”(注:罗隆基:《论人权》,《新月》第2卷第5号(1929年)。)民盟主席张澜在《中国需要真正民主政治》一文中,呼吁早日颁行国家根本大法。张君劢对“国家为什么要有宪法”作了学理上的论证。他指出,与普通私法不同,宪法作为公法之一种,旨在限定“国家的公共权力如何行使”。没有国家是一件很可怕的事,但“有了国家,亦是件极危险的事”。国家权力既如此之大,所以宪法上第一件事就是防止国家的专擅、防止国家滥用权力。宪法的内容主要是两项:一是“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其第一章应规定人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二是“国家中各机关相互的关系”,即规定“国家权力如何确立与如何限制”。(注:张君劢:《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第8-9页。)总之,宪法问题,拆穿了讲就是“权力和自由的问题”,一方面是“政府的权责”,一方面是“人民的自由”。两方面处置适当,再加上国情和时代精神,就可制定一部好宪法。(注:张君劢:《政治协商会议修改五五宪草的原则》,载毅生编《新中国宪法研究》,生活书店,1946年,第17页。)

    正因为“出了槛的权力是灾难”,政府和人民之间就必须“有一个契约”,这个契约就是作为立国之本的宪法。宪法乃是“避免革命的方法,是人类维护文明和和平的重大发明”,其精神在于“使政府向人民负责,人民指定有限的权力给政府去行使,把权力放在法律之下”。(注:费孝通:《巴茨坦。磨坊。宪法》,《文萃》第29期,1946年。)民盟主张立即实施宪政,成立宪政政府,凡一切抵触宪法之设施,应即中止;一切抵触宪法之法令,应即宣告无效。(注:《中国民主同盟历史文献(1941-1949)》,第2页。)为避免重蹈北洋军阀时代有宪法却无宪政的覆辙,张君劢认为必须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宪法的认识。在世界现存各种政治制度中,中国究竟要选择哪种政制,走哪一条道路,何去何从,不可不及早认清。“宪法是全国的公共基础”,只有各方意见因妥协而趋于一致,才能产生一部为各方所遵守的宪法。国人若各持己见,没有共同的认识,中国永不能实行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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