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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统治时期自由主义法治思潮初探(5)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基于司法权的特殊性质,张君劢主张从三个方面予司法独立以坚实的支撑:第一,法官选派。法官选派不外议会选举、人民选举和政府任命三种方法。“议会选举与三权分立之原则相违反”,且摆脱不了“政党之操纵”,各党依其党派利益选任法官,其结果未必真能选贤与能。民选方法的缺点,亦在乎失去法官之独立性,且竞争选举非持正之法官所擅长,如施以民选,则法官当选的几率远在政客之下。“法官之审判贵乎头脑冷静,坚持正义,非普通民众所能赏识”。张君劢最推重政府选派的方法。法官之学识与严正,政府自能识别,决非一般民众所能了解。惟有政府任命,才能使法官之地位,超出党争之上。美国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惟须得国会同意。这种方法自表面观之,法官的任命离不开政府,但一经任命之后,其地位却能独立于政府。

    第二,法官任期。法官任期终身之制为现代政治进步中最有价值之一点,在君主国中可防止君主专制,在共和国中可防止议会之压迫,“达到法律之公平适用”。而法官之终身职,决不至于妨碍行政与立法机关,“法院决无能力妨碍其他两部”,它“既无兵力,又无财权,其所有者判断权而已”。相反,终身任期之制“能使法官之经验学识与日俱进,造成法官之权威”。为增强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法的审判权“不仅及于人民与人民间之诉讼,或人民与行政官吏之诉讼,而进一步法庭更能判定国会之立法是否违宪,大总统所决定之事项是否违法”。

    第三,法官俸给。要增进法官排除外在干扰的能力,莫过于法官俸给之确定与丰厚,“使一般有学识之人尽瘁于司法事业,不致为其他私人事业之厚利引诱以去”。(注:参见张君劢:《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第94-97页。)

    三、人权意识与法治观念的培育

    中国传统文化缺乏民主、人权与法治因子早巳为国人所洞识。对民国时期有法律而无法治、有宪法而无宪政之悖论,中国自由主义精神领袖胡适说道:我们的老祖宗只知道崇拜清官,却不曾提倡一个法律职业来做权利的保护者。国人提倡权利思想的日子太浅、有法律教育和有律师辩护的日子更浅。正因国人没有养成不肯放弃权利的好习惯,致使宪法或约法规定的人民权利都是一纸空文。(注:刘军宁主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自由主义的先声》,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第112-114页。)宪法文本要发生实效,要靠国民时刻不断的注意,只有人身自由、言论出版自由和集会结社自由这三项最基本人权得到切实保障,然后宪法的习惯方能养成,宪政的基础方能确立。

    (1)人身自由。此针对国民党特务统治,要求政府保证人民不致遭受非法的秘密拘捕、限制、审判和处决。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人民只有在违法情况下才得加以拘捕。

    (2)言论出版自由。此针对国民党以其主义、政纲统制新闻舆论的做法而说的。张君劢要求尽早废除目前的事前监督制度,经立法院议决,制定一部新的出版法,使人民“养成守法之习惯”,“自知其责任之所在”。

    (3)结社集会自由。此针对国民党“党外无党”、禁止人民自由结社而说的。中国应象欧美各国那样制定一部规制政党的法律,在不扰乱社会治安、不抵触刑法的前提下,允许人民有结社集会自由,而“结社集会之合法与否,由法院判决”。张君劢建议立法院制定政治结社法,促成朝野各党合法活动及相互监督之机会。(注:参见张君劢:《人民基本权利三项之保障》,成都《新中国日报》1944年1月3-5日。)

    中间党派认为,在现代国家“道德的感化作用固仍有其重大价值,但是法律的控制作用尤为不可缺少”。中国不能实行法治,崇尚人治和道德教化的儒家思想的长期侵润是其原因之一。中国要成为法治国家,必须来一次启蒙运动,“使法治精神渗透到生活里面去”,使法治成为国人“生活的习惯”。(注:陈北鸥:《宪政基础知识》,国讯书店,1944年,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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