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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统治时期自由主义法治思潮初探(3)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第二,关于施行宪法的意志。如果宪法背后没有“一贯意志”,就是再精美的宪法也难于施行。所谓行宪意志,指政府要有施行宪法的诚意,能自觉根据宪法条文来限制自己。过去北洋军阀政府拿各种卑劣手段去难倒国会,即是政府“对于宪政无真诚意志之表示”。

    第三,关于施行宪法的手腕。各国施行宪政之初,均有困难,惟其困难,愈觉宪政之可贵。须知宪法的实施“并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政治的问题”。只有全国各党派和社会贤达运用政治的大手腕,共秉同舟共济之精神,方能克服行宪之障碍。(注:参见张君劢:《中国战时宪政实施及其步骤》,《再生》第32期,1939年。)

    二、分权制衡的政体设计:责任政府与司法独立

    人类迄今所发现的控制权力的方式大体有三种:以法律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其中,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体设计可谓法治之础石。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孟德斯鸠把三权分立视为遏制权力专横、维护法律权威与公民自由的制度安排。国家权力不能掌握在一个人、一个政党或一个机关之手,只有建立分权政体,才是立国之道。后世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制衡当作法治的基本要求,甚至等同于法治本身。(注: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53-54页。)

    中间党派崇尚西方分权制衡的法治原则。民主宪政的精神就在于“容纳‘异’,而折衷于‘同’”,如果没有“Compromise”(妥协)和“Check and balance”(制约和平衡)这两个要点,决没有民主和宪政。要遏制“国民党的恶化、腐化、失民心、无能力”的局面,必须首先“创造一个环境,在这个境况中四面有监督与压力,乃逼迫其不得不自己改行向善”,这个逼迫的方法就是“平衡与钳制”。(注:《中国现代思想史资料简编》第5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09页。)张君劢指出,三权混合的一权专制政治并不限于帝王时代,在一党统治的国家中,“一权政治”照样存在。正是由于“一权政治或三权混合之政治最容易剥夺人民自由”,所以“三权分立或司法独立之学说,到现在还有提倡之必要”。(注:参见张君劢:《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第89-92页。)

    中间党派主张确立政党政治、议会政治、责任政府与司法独立制度来奠定法治基础。他们对分权政体的设计,集中体现在1946年各党派政治协商会议《宪法草案案》中。(注:中间党派对政体的设计,鲜明地体现在1946年1月各党派政治协商会议围绕建国纲领、政府改组、军队国家化、国民大会代表名额及制宪问题所进行的博弈之中。作为政协五项决议案之一,《宪法草案案》确立了立法院和监察院(相当于国会上下院)、行政院、司法院之间的权力分立机制。参见《政治协商会议纪实》上卷,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482-484页。)

    (一)限政与限党法治的根本目标就是阻止专断的权力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侵害。“人民有自由,有权利,政府有权力,有责任”。(注:张君劢:《政治协商会议修改五五宪草的原则》,毅生编《新中国宪法研究》,生活书店,1946年,第17页。)在政协《宪法草案案》中,中间党派主张行政院须对民选的立法院负责。何谓责任政府制度呢?它具有如下特征:

    一、政府或行政院的重要人物之任免必须得议会或立法院之同意。

    二、政府之预算、施政纲领或重要法案(条约案在内),必经立法院通过。如有违者则议会有权以明确决议表示其对政府之不信任,政府负责人员即应连带或辞职。

    三、凡立法院所通过之法案须待行政院执行者,除在一定的条件下可提异议外,行政院必须执行,否则应即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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