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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统治时期自由主义法治思潮初探(6)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权利需要主张,方能确立。“权利人的努力卫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实有拥护法治的效果”。不幸,国人大都“有权利而不卫护,对于违法侵害其权利的官吏,常不予以依法的反击,而予以容忍”。(注:参见李浩培:《法治实行问题》,《观察》第2卷第12期(1947年)。)国人在几千年专制主义淫威下所形成的奴性根深蒂固。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对国家应尽的一项义务。“人民对于他的权利的警觉性,乃是宪政的第一块础石”。比如宪法规定人民有言论自由,而政府随便封闭报纸,倘人民恐怕提出这个问题后,政府与他为难,便不敢说话,这样的言论自由是无法保障的。人民应起来抗争,“或诉之于舆论,或诉之于法律”。假定人民对自己的权利及政府的不法横行,淡然处之,人民的心理如此,“宪法是决不会有保障的”。(注:张君劢:《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第10-11页。)

    另一方面,由于“官本位”传统的影响,统治者往往“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行政官不依法行政,但若“司法官能不畏权贵,执法以绳,监察官亦能善尽其纠弹的职责,则行政官的违法可渐行矫正,而法治亦可逐渐推行”。然而,在司法与行政不分的集权体制中,“司法官及监察官处于行政官的历年积威之下,均已采取明哲保身的政策”。(注:参见李浩培:《法治实行问题》,《观察》第2卷第12期(1947年)。)因此,培养人民和官吏的法治观念与习惯乃当务之急。在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智识阶级为法律奋斗是不可少的”。知识分子应“尽量涤除其孤芳自赏的心理,各扫门前雪的惯行,而应依法组织起来,将官吏的违法行为揭发并纠正,务使大官小吏均逐渐依循法律的轨道而行为”(注:参见李浩培:《法治实行问题》,《观察》第2卷第12期(1947年)。)。中国要告别旧传统而走上民主、法治的新路,就应宏扬“士阶级”在政治上和社会上的舆论监督使命,“把士阶级当作全社会之造新血的机关”。“社会上有清明之气、政治上有是非之辨,全靠一部分人出来作所谓清议,亦就是所谓‘舆论’”。(注:张东荪:《思想与社会》,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236页。)中间党派视自由知识分子为中国走上民主、法治之路的“托命者”,既体现了引领时代潮流的抱负,又表明他们在思考政治问题时易陷入不切实际的幻想。

    中间党派一向强调社会和平与稳定对法律秩序的形成所具有的价值。他们崇尚理性,醉心以改良的方法去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中国地大人多,利益冲突、意见分歧、党派矛盾不可避免,惟一的文明办法就是承认各种意见与利益的存在,建立游戏规则和协商机制,“用选举票来代替枪杆子”。法治体现人类的理性,其目标之一就是使政治斗争有规可循:“政治好比球戏,宪法好比规则,宪政好比有规则的球戏。若比赛足球,而没有规则,或有规则而不遵守,那么结果只有踢得头破血流。政治势力的争斗,若没有根本大法,或有宪法而大家不行,结果也只有打得落花流水。”(注:王造时:《我为什么主张实行宪政》,载《荒谬集》,自由言论出版社,1935年,第53-54页。)此一语切中了传统政治文化的要害。中国自古以来缺乏和平改革观念,虽然孔子说过“君子和而不同”,但实际在政治操作与制度层面并不包容多样性和差异性。中间党派的“理性、和平——改良、渐进”的社会发展理念在现代中国自有其意义在。

    可惜民国政治的真谛在于政党与武力的高度统一,内忧外患之时代环境不可能为中产阶级和市民社会的成长提供基本条件,中间党派超现实的自由主义法治理想无力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潮,它只不过是20世纪上半叶一批自由知识分子的绝唱。对于自由主义在中国的悲情,美国学者格里德评论说:

    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失败并不是因为自由主义者本身没有抓住历史为他们提供了的机会,而是因为他们不能创造他们所需要的机会。自由主义之所以失败,是因为中国那时正处于混乱之中,而自由主义所需要的是秩序。自由主义的失败是因为,自由主义所假定应当存在的共同价值标准在中国却不存在,而自由主义又不能提供任何可以产生这类价值准则的手段。它的失败是因为中国人的生活是由武力来塑造的,而自由主义的要求是,人应靠理性来生活。(注:[美]格里德:《胡适与中国的文艺复兴》,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77-3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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