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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寻法律诊所教育与中国法学教育契合之路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目次

  一、开言

  二、中国传统法学教育所面对的困境与挑战:以本科法学教育为主

  三、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相辅相成

  四、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殊途同归

  五、法律诊所教育的本土化:价值取向与制度建设

  六、结语

  一、开言

  2002年秋季,作为耶鲁全球研究员项目的首期成员,我与来自世界各大洲不同国家的十几位朋友一起在耶鲁大学渡过了几个月的难忘时光。[1]访问期间,我与耶鲁的法律同行们也进行了一些交流。一次,耶鲁中国法中心的两位副主任请我共进午餐,约定在法学院门口会合。见面寒暄之后,他们指给我看法学院大门口上方的两幅有趣的石雕画:一幅是以教为中心的课堂上,主讲的教授慷慨激昂,而在座的同学们则昏昏欲睡。另一幅是面对学生们连珠炮式的发言和追问,疲于应付的教授头痛抚首。他们说,这两幅石雕画,可以说是美国法学教育方法革命历程的一个缩影和写照。当时,我不禁想,这又何尝不是今天和明日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图景之一,或许它也预示着法学教育方式改革中的一种世界性趋势。

  中国的法学教育确实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学教学方式在中国高校的改革,意味着学生的学习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从被动式到主动式;也意味着老师的教学同样不能再固守陈规,而应当从单向灌输式和封闭式到多向互动式转化。这意味着学生不再是沉默的羊羔,而是积极的思想者。他们会提问、质疑老师,老师必须以开放的心智和态度面对学生。这对老师来讲,也是一种挑战。我们愿意并且能够改变我们的行为习惯吗?我们有信心和能力开启和培育我们学生创造性和批判性的思维吗?我们不再是简单地向学生传递和输送法律知识,不是教他们学会,而是要培养他们会学,会做人,在中国全面飞速发展的时代,做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推动者。

  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法学教育中的悄然出现,为本已不甚平静的中国法学教育界带来了新的涟漪,也已逐渐引起多方面的关注。但作为舶来品的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必须在逐渐建设的过程中找寻其与中国法学教育的契合之路,而其中之关键又在于对她的价值判断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制度建设。

  二、中国传统法学教育所面对的困境与挑战:以本科法学教育为主

  自高考制度恢复以来,我国本科法学教育[2]一直被视为法学教育中的基础教育。其基本定位是法学通识教育,亦即以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为目标。大学本科法学教育与其他高等教育一样,从总体来说是一种以教为本的应试教育,往往以大班上课的形式(往往超过百人乃至数百人),这样的模式和目标定位自上一世纪七十年代末恢复高等法学教育后的二十多年中一直被保持着,但如今已面临越来越多的困境和挑战。

  困境之一是以教为本,教师教学难以克服单向性和封闭性。虽然,教师上课的受众是学生,但教师在准备乃至上课的整个过程中,基本上不考虑与学生的互动,而是着重于将自己已经准备好的知识点和知识单向性地灌输给学生。老师的教学封闭在教的体系内,而几乎不考虑学生学的因素推动。整个上课过程中,老师鲜有向学生的提问,学生也鲜有向老师的请教。正如同肖永平教授所形容的非常普遍的现象是:老师在上课铃声响以后走进教室开始授课,下课后夹着讲义离开。一门课程学完之后,常常有80%以上的学生没有和老师讲过话。[3]老师判断学生的优劣往往是根据学生最终的考试成绩。老师只要上完了课,改完了试卷(试卷也未必由老师亲自改),也就完事大吉。老师往往没有明确的“培养学生积极思考、创造性思维或批判性思维”的目标要求。如果实事求是地讲,在这样单向性和封闭性教学模式之下,老师很难获得对自己教学的准确反馈。至于学生学得怎么样,有什么意见和要求,老师往往不得而知,也往往不甚关注。老师更多地关注了自己的讲授和知识的传递,却较少真正关注育人。育人的工作主要的是由专门负责学生工作的德育教师去做,且主要的是从政治和思想层面。教书与育人在大学实际运作机制上是脱节的。教师不关注学生对课堂反馈的根本原因在于大学的评价机制。学生的反馈对于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准和教学效果等并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更不是约束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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