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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的施米特问题(7)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但是,中国现时代的状况是怎样的呢?有论者说我们貌似德国的魏玛时代,但我们的共和国是否真的存在着一部魏玛宪法那样的宪法文本呢?我们的宪法是否显示出魏玛时代那样的市民阶级的自由民主的底色呢?如果说中国20世纪初叶的民国宪法还多少与魏玛宪法有一些相似之处的话,那时的宪政还多少开启了小半扇通过权威来守护宪法(《临时约法》和《天坛宪草》)的自由民主本色的话,其实历史的事实已经证明,这一小点的希望,当时也已经被袁世凯大总统的昏庸老朽和孙中山二次革命的激进主义所毁灭,那么, 21世纪中国的宪法大体上已经基本抽空了自由主义的自由民主的宪政实质。此外,我们的政治缺乏权威吗?我们的宪法,从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到民国时代的多部宪法,乃至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直到新中国开国五十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多部宪法,从来就不缺乏非常政治的决断和主权者的铁碗专政,国民党有军政训政,共产党有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非常政治从来就是中国宪法的本色。因此,在这样一个实质上是专政中国的语境下输入施米特的敌友政治论,究竟能为中国的自由民主的宪政诉求带来什么,也就可想而知了。要知道,我们不缺乏划分敌友的政治,“谁是我们的敌友?谁是我们的朋友?这是革命的首要问题。”这句话我们从小就耳熟能详;我们也不缺乏果断坚毅的革命领袖,中国现代非常政治的权威力量已经穿透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的市民社会因此而遭遇了重大的扭曲。我们缺乏的惟独是法律下的自由平等,是消除敌友的公民自治,是自生的社会秩序和规范性的宪法制度,是中国意义上的“魏玛宪法”。因此,中国语境下的施米特问题就呈现出最大的吊诡与荒谬,连一个魏玛那样的宪法国家都不是,我们拿什么来实施高明与深刻的施米特之道呢?

  当然,上述所言是否意味着当下中国的自由主义话语就断然取得了优越性的胜利了呢?对此,我并没有如此的欣慰,我不认为中国的教条主义的自由主义政治法学就完全可以抛弃施米特给予我们的教诲。英美自由主义理论虽然忽视了国家问题,遮蔽了非常政治,但人家的宪政实践却成功地弥补了这个理论上的缺憾,而中国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幼稚病却显得非常可笑。他们与施米特一样盲昧于英美自由主义宪政国家的实质而不知,只不过他们的立场与施米特恰恰相反,后者过度夸张了宪政原则的非常态政治的主权决断的作用,而他们则同样过度夸张了宪政原则的常态政治的形式中立的法治作用,把业已成熟的英美宪政的诸多显明要素置于中国的语境下,抽象地空谈人权高于主权,高调地照搬形式主义法学。一方面,他们没有看到自由主义也是讲政治的,也是要构建自己的民族国家的,也是以宪法的自由民主实质为标准来区分敌(违宪者)友(护宪者)的,所不同于施米特的是,自由主义的敌友政治标准不是高于宪法和法律的所谓主权决断,而是自由民主的宪政本身。对宪政的破坏者决不手软,这些是英美的自由主义政治“隐蔽的主题”,是没有说出来而实际上已经做出来的东西,对此,中国的自由主义者一无所知,而且他们似乎也不愿知道。另一方面,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的自由民主的宪政都有一个生成的历史,都经历了宪政的危机时刻,都有把非常政治转化为常态政治的宪政策略,例如,英国的光荣革命就是一例,美国的三次宪法政治危机(建国、南北战争和新政)又是例证。

  中国的教条式自由主义却看不到中国宪法政治的转型机制,忽视培育和催生宪政机制的政治因素,特别是权威政治的决断作用。其实,对于中国的自由民主的宪政国家建设,我们既不能盲目的乐观,也大可不必悲观绝望,要看到,现时代的宪法体制内部还是正在孕育着进步的种子,法治的因素在成长,市民社会在扩展,人民倚宪维权的和平请愿在高涨,或许权威政治推进宪政改革的时代在将来的某一天能够到来。如果中国的自由主义能够放宽胸襟反用施米特理论的话,他的教诲也许能够从一个侧面警醒我们全面地把握自由主义政治法学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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