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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国际正义论与战争的正当性(9)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2002 年6月1日,布什总统在西点军校首度提出了一套以“预防性战争”(preventive war)为基调的国家安全策略,并表示这是为了因应恐怖主义而产生的一套策略,其目的在于保障二十一世纪美国人民及国土之安全。被点名为“邪恶轴心”的伊拉克、北韩与伊朗等三国,则是美国政府公开宣称必须优先“预防”的对象。54 在正义之战的思想传统里,所谓的“预防性战争”乃是毫无正当性可言的:“我预言你未来会对我不利,所以先攻击你”,从来不被认为是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尽管罗尔斯并未讨论预防性战争,但他的立场可以说是至为明确的:预防性战争是不正当的,而不应被国际社会所容许。然而,主张“预防性战争有理”的论者最经常使用的说词就是:所欲预防的对象具有“邪恶”的本质,因此必须先下手为强。

  如前所述,罗尔斯认为只有当“法外国家”的邪恶本质展露无疑时(即当“极严重”的对外侵略和/或侵害人权情事发生、而非军事的干预手段却已无法奏效时),国际社会才可以正当地以军事手段促成其政体改变。然而,在日常语言之中,“法外国家”、“邪恶国家”、“流氓国家”等名词所直接暗示的就是:面对此类邪恶势力,人人得而诛之,以军事行动促其“政体改变”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正当的。

  “法外国家”等名词不仅易被误用,还经常被选择性地误用。令人好奇的是,如果“预防性战争”的主要目的在于打击与恐怖组织挂钩、或纵容恐怖组织的“法外国家”,则伊拉克和北韩似乎不该在美国的首选名单之列,而理应先把矛头指向沙特阿拉伯。而如果“预防性战争”的主要目的在于打击那些尝试发展、并且(可能)扩散大规模毁灭性武器(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的“法外国家”,则巴基斯坦理应成为首要的打击对象,因为已有证据显示巴基斯坦的核武专家不仅与基地组织有所联系,亦是北韩核武技术的重要来源。由此观之,“预防性战争”策略在其攻击对象(“法外国家”)的选择上,并没有固定的判准可循,而夹杂着许多特殊的主观因素。不愿意屈从于美国意志的政权,无论其是否真的拥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或是否尝试把这类武器转手恐怖组织,也无论其对外侵略和/或侵害人权的行径是否比其它国家来得严重,似乎都有可能被美国认定成是具有“邪恶”本质而必须先下手为强的“法外国家”。55

  综上,“法外国家”乃是一个十分不恰当的、属于圣战士的、极易被滥用与误用的名词。对此,罗尔斯似乎知之甚详,但却仍选择使用“法外国家”一词,这不免让人深感遗憾。

  七、结语

  本文探讨了罗尔斯关于“战争的正当性”的思考,除分析他的基本论点外,亦指出其一些不足与缺失。在人道干预问题上,罗尔斯的思考仍有些不足之处,而他的“法外国家”概念亦十分值得商榷。这是本文对罗氏思想所提出的两项主要批评。

  相对于许多其它自由主义者而言,罗尔斯为战争设置了较高的正当性门槛。批评罗尔斯最力的普世自由主义者们,至今仍未对“战争的正当性”形成一致看法,但从他们的某些相关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倾向于认为罗尔斯为战争设置了较高或过高的门槛,因此较不利于普世人权的推展,亦不合乎民族国家逐渐式微之时代趋势。某些论者认为,罗尔斯在战争问题上过于保守,所采取的是一种向“主权”而非“人权”倾斜的立场。此种说法暗示着,为了最基本人权乃至于普世人权的推展,国际社会应当放宽战争的正当性判准,以便以更多的军事行动来对付、惩罚、改造那些侵害人权的国家或政体。56然而,正如人道干预相关问题(如“选择性正义”)的复杂性所显示的,更频繁的(选择性)军事行动不仅无助于世界的稳定与和平,亦未见得有利于人权与正义的普遍实现。就战争问题而言,所谓罗尔斯“向主权而非人权倾斜”、坚持“主权高于人权”云云,因此是有欠深思熟虑的一种偏颇说法。罗尔斯主张,只要最基本人权在一国境内受到了侵害,就无法免于来自外界的干预,但干预的手段有许多种,军事行动应被视为是不得已的最后选项。把此一立场解读成“主权高于人权”,并暗示罗尔斯在任何情况下都“反对干涉他国内政”,很显然是一种严重的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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