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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国际正义论与战争的正当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观诸“万民法”所引起的诸多论争,我们不难得到一种印象,那就是:在今日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内部,罗尔斯以“容忍”为核心概念的国际正义思想非但不算是主流,甚至还称得上是异数。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是,愈来愈多的西方自由主义论者在全球事务上采取了“普世” (cosmopolitan)或“全球”观点,而非罗尔斯所捍卫的传统“国际”观点。对于普世自由主义者来说,自由主义式的正义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不仅适用于国内社会,亦应当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实现。他们倾向于认为,罗尔斯式的国际容忍一则过份高估了国界的道德重要性,另则过度容忍了非自由民主政权,因此与普世自由主义的政治理想背道而驰。

  例如,从某种普世自由主义的角度观之,在全球经济交往日益密切、贸易条件对后进国不公、国际贫富差距持续扩大、赤贫人口亦未显著下降的今日,“全球经济正义”应被视为是一项极为迫切的理论与政治课题,但罗尔斯却轻忽其重要性。罗尔斯对于目前由先进国所主导、对后进国十分不利的全球贸易体制的公平性问题,着墨甚少,但这却是后进国最为关切的全球正义课题之一13.此外,他认为决定一国经济命运的主要因素,在于该国之政治文化及制度之健全与否,并以此为由反对某些普世自由主义者的“全球分配正义”观点14.在他的国际正义原则之中,事实上只有第八项与经济事务有较为直接的关联,但他所谓对低度发展社会的“扶助”义务,指的主要是协助其改造政治文化和制度、以使其转变成良序社会的义务;为了成功履行此项义务,跨越国界的经济资源移转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必要的,但对罗氏而言,这些资源移转并非出之于全球经济正义或分配正义的考量,而是基于一种所谓的“过渡”原则(principle of transition),亦即:经济资源移转不是为了矫治全球范围内的经济不正义,而是为了“协助”那些低度发展社会“过渡”到良序社会15.无可否认的,一国的政治文化及制度确实是影响其经济命运的要因之一,但罗氏几乎一面倒地强调国内因素,且拒斥把全球经济体系及资源分配结构视为是正义原则所必须针对的对象。16 他的这些观点与立场引发了诸多争议,并遭到强烈的批评和质疑17

  更具争议性的是罗尔斯的第四项国际正义原则(诸民有互不干预之义务)及其背后的思考逻辑。按照罗尔斯的陈述,自由民主社会的政治代表(即政府)不但没有权利对那些合宜的、运作有序的、未侵略他国、亦未侵害最基本人权的非自由民主政权动武,也不得对其进行任何具胁迫性的外交或经济制裁;此外,也不得以提供诱因(incentive)的软性方式促成其和平演变,因为这类做法徒增不必要的国际冲突18.但从普世自由主义的角度观之,自由民主制度所保障的各项公民权利(即联合国“普世人权宣言”所条列出的各项普世人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应该普遍落实在世界的每个角落;而如果自由民主政权不扮演积极推展普世人权的角色,或甚至连批评非自由民主政权的权利也没有,那么,普世人权岂不是难有普遍落实的一天?采纳了罗尔斯的互不干预原则,几乎就等于是放弃了普世自由主义之政治理想,而这当然是普世自由主义者所无法接受的。即因如此,他们强烈质疑罗尔斯的互不干预原则及其背后的“容忍”观点19.

  根据笔者的观察,在罗氏国际正义思想所引发的议论当中,绝大多数都是针对前述两大类课题(全球经济正义、普世人权)而发的;相形之下,罗氏关于“战争与和平”的论述却未能获得足够的重视。依笔者之见,罗尔斯的国际正义思想并不因其轻忽了全球经济正义课题,和/或过度诠释了所谓互不干预的义务,而完全失去其价值。和不少评论者一样,笔者认为罗尔斯不当地贬抑了全球经济正义问题的重要性;此外,笔者亦认为自由民主政权可以、也应当以和平的方式(如提供诱因、给予道德支持等)促成普世人权的普遍实现。受限于本文的主题和篇幅,在此无法针对全球经济正义与普世人权等课题进行更深入的讨论,但值得特别强调的是,“战争的正当性”问题可以、也应该分开来讨论,而不宜与前述两项课题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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