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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国际正义论与战争的正当性(8)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罗尔斯之所以决定从一套抽象的分类方式出发,显然是基于一些特殊的理论需要。由于他希望万民法成为西方政府“外交政策”之指导原则,所以决定藉由一套分类方式来区辨西方政府应该容忍和不应该容忍的对象。51当然,他十分了解、并且时而指出理念型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落差,但无论如何,他的理念型隐含着一种把各人民、社会或政体“本质化”的倾向,而极容易导致误解。例如,按照他的定义,自由民主政权不但不会互相侵略,也不会侵略非自由民主政权;但我们都知道,在现实世界里,自由民主政权的侵略行径比比皆是。拿破仑时代的法国虽称不上自由民主,但却是当时内政最为进步、也最具侵略野心的国家。52自一九四五年以来,美国对七十多个国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军事干预;在这些军事行动之中,究竟哪些算是侵略或许见仁见智,但美国政府的外交政策显然与罗尔斯笔下的理念型相距甚远。

  即因如此,罗尔斯的万民法可以说是隐含着对美国及西方霸权主义的强烈批判。在一个重要的段落里,他谴责美国侵略弱小国家、颠覆其民主政府或运动之行径;他认为这些行径美其名是为了国家安全,但实则是出之于“寡占和寡头之利益”。53由此观之,他的理念型显然不是为了美化、而是为了转化美国政府的外交政策而提出的,但他以理念型为主轴的论述方式却有一些明显的问题。例如,当美国对外侵略时,是否马上从自由民主变成了对外侵略的“法外国家”?又如,当天安门事件发生时,中国是否马上从合宜的非自由民主(或仁慈的绝对主义)变成了侵害最基本人权的“法外国家”?由于在罗尔斯抽象的分类架构里,只有“法外国家”会侵害人权和/或对外侵略,所以这些问题是他所无法回避的。

  依笔者之见,纯就“战争的正当性”问题而言,罗尔斯所提出的几项正义原则其实完全不必仰赖前述之理念型。这些原则包括:诸民有互不干预之义务;诸民有自卫的权利,但除自卫外,没有以任何其它理由鼓动战争之权利;诸民应维护人权;战争中的行为应遵守某些特定规范。根据这些原则及其诠释,我们可以更直接了当地说:无论发动侵略战争的是谁,只要是侵略战争就是不正当的;无论侵害人权的是谁,都无法免于来自外界的干预;无论是谁,在战争中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某些特定规范,等等。(打个比方:如果杀人放火有罪,则无论杀人放火的是姓张还是姓陈,通通都有罪。)这种表述方式的好处在于:第一,不必假设自由民主政权不会对外侵略;第二,不必假设合宜的非自由民主政权永远不会侵害人权;第三,不必假设对外侵略和/或侵害人权的国家,就一定具有“法外国家”一词所暗示的邪恶本质。

  罗尔斯表示,自由民主社会应与合宜的非自由民主社会合作,设法使法外国家变成国际良民,也就是使其转变成自由民主或合宜的非自由民主政体。但这是否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外界都可以正当地以军事行动促成法外国家之“政体改变”(regime change)?照罗尔斯的陈述,此一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战争乃是不得已的最后手段,而非解决问题的优先手段;但当“极严重”的对外侵略和/或侵害人权情事发生、而非军事的干预手段却已无法奏效时,国际社会则可以正当地以军事行动促成法外国家之政体改变。然而,什么样的情况才称得上是极严重的?纳粹德国是罗尔斯所举出的唯一案例,但诚如他所指出的,这显然是一个非常极端的特例。其实,他大可以把“法外国家”一词保留给纳粹之流,而不必把对外侵略和/ 或侵害人权的国家全都定义成是“法外国家”。

  值得强调的是,“法外国家”一词及其背后的“邪恶”概念,乃是“圣战”(holy war)而非正义之战思想传统下的产物。凡是被贴上这类卷标(法外国家、流氓国家、邪恶帝国、邪恶轴心国、撒旦、希特勒)的国家及其领袖,即被视为是邪恶的化身,彷佛有某种挥之不去的邪恶本质。在今日世界,这套十分危险的圣战语言又开始泛滥,而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绝大多数所谓法外国家的“邪恶”本质其实都是被刻意杜撰出来的。不难了解的是,诸如“法外国家”、“邪恶国家”、“流氓国家”等名词,极容易遭到误用与滥用 - 以下是几个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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