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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狗”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近年来,许多媒体相继报道了一些“车撞狗”的事件,有些狗的主人(即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甚至提起诉讼,即所谓的“狗官司”,如2002年8月13日上午石家庄尹先生驾车在3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突然发现一条狗在车前一闪,随即感到车后轮颠了一下,将穆先生的一条叫“罗特威尔”的产自德国的世界名犬撞死,穆先生起诉,要求尹先生赔偿一万元(下文简称“罗特威尔”案);[①] 又如,2003年 6月 20日 6时许田先生外出遛狗时,一辆快速驶过的面包车将田先生怀着身孕的母犬轧死,其状惨不忍睹。田先生认为自己养的这只博美犬在 2000年 10月曾获得宝路杯北京首届世界名犬展优质奖,这种获奖犬底价即达 3万元,加上几年来的办证费、喂养费、医疗费,何某应赔偿 6万元。此外,博美犬的丧生给田先生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何某应另赔偿精神损失费  2万元(下文简称“博美”案);[②]

    再如,2004年9月17日7时30分,在安达市三道街汇鑫圆汽车修理部斜对面的马路上,一条名叫那布勒其奥的外国狗,惨死在一辆大挂车的车轮下。狗的主人认为这条狗是花8万元买的,要求车辆方按此价赔偿(下文简称“那布勒其奥”案);[③]   2004年10月4日,成都海控电器公司的一条名叫“海虎”的德国牧羊犬正在西星大道的非机动车道上“小便”时,被一辆由都江堰方向开来的捷达车撞死,狗主人海控电器公司起诉,提出了5万元的赔偿请求,并提出精神赔偿(下文简称“海虎”案)。[④]

    我们知道,因为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但因为撞了一条狗引发纠纷并提起诉讼的事还是不多见的。笔者以为,“狗官司”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以下五个问题有进行探讨的必要。

    1、狗有无路权?

    2、“车撞狗”案件是不是交通事故?

    3、“车撞狗”案件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4、狗的价值如何确定?车撞无证狗能否免责?

    5、“车撞狗”案件中,狗的主人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一、狗有无路权?

    在前文所说的“海虎”案中,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狗是有路权的,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狗儿应圈养、拴养,还需要接受狂犬免疫,也可作民间交易,既然狗儿要“接受狂犬免疫”、可以“民间交易”,它就必然会过街上路,在此情况下,狗主人只要做好了防止咬人及卫生工作,狗儿过街上路,就有了路权。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狗儿应该圈养、拴养,因此狗没有路权,道路也显然不是狗的活动场所。[⑤]

    笔者以为,这里的“路权”是指在道路是通行的权利,而这里的“路”应该是指专为人类使用而开造的道路,而不是指动物们行走的路,在讨论“车撞狗”案件时所说的路,应是指供车辆通行的路,所以狗是没有路权的。狗被主人牵着上路,那是因为它的主人有路权,狗是不允许独自上路的,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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