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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5)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由此可见,各国基本都确认商会或行业协会的法人地位,至于侧重于公法法人还是私法法人,则依其文化传统、社会背景及具体法律制度而各有不同。

    四、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经费是行业协会存在和活动的经济基础。行业协会作为社团组织,其经费无疑主要应来源于会费。日本商工会议所法明确规定,商工会议所设立时须有必要设施和经费。工商业者人数在1000人一下设立商工会议所时,其财力规模应不低于 2600万日元,其中会费收入应达到1100万日元;工商业者5万人以上时,其财力规模不低于4.3亿日元,其中会费收入在2.9亿日元以上。会费的标准主要是依据会员企业的营业额和从业人数确定,其标准由通产省制定。会费收入、事业收入(例如一些技能鉴定收入、会馆出租收入和信息咨询收入等)及政府资助在其全部经费中约各占50%、20%和30%。[15]德国工商联合会在章程中明确了会员的交纳会费的义务,其会费包括基本会费和应缴金额。基本会费是按生产能力划分等级,不同行业的联合会之间的基本会费数额差别很大,从小型企业的80马克到大型企业的18000马克不等。应缴金额则是按企业的利润计算出来的,其比例一般是企业利润的0.35%。[16]法国商会的经费来源和德国相似,且应缴金额占总经费的比例最高。英国的商会则没有应缴金额来源,其经费主要由会费、服务费及与政府的合同收入,其中服务费是主要来源。[17]意大利商会的经费在1981年之前全部由政府拨款,此后逐渐修改会费标准,至 1991年后国家停止了拨款,会费成为了商会最主要经费来源。荷兰商会的情形也很相似,而且其会费收入更是占到总经费的80%。[18]在比利时,其商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政府特批的某些收费服务的行政审批权的所得收入和企业赞助,政府不给任何办公费和人头费。[19]而我国台湾地区《工业团体法》第 33条将工业同业公会的经费来源划分为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委托收益和基金及其孳息。其中入会费由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具体数额由章程规定。常年会费则依据会员资本额、生产工具、工人数额和产品数量为标准,于章程中订立,按月缴纳。遇有特殊情况时(如购买不动产、必要设备或者举办展览等),经过主管机关核准,可以酌情增加缴纳金额。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事业费的分摊,每一会员承担一到五十份不等,且退会时不得要求退还。《工业团体法实施细则》第35条进一步规定:基金及其孳息,必须专户存储,非经理事会通过,并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动用。[20]可见在各个国家(地区),会费基本都是行业协会的经费组成的最主要部分。这也正体现了行业协会的独立、自治和非营利的特点。

    一般来说,在各国的行业协会中经费基本以会员缴纳的会费为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经费来源也越来越呈现出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除去上述的会费收入以外,各种行业协会组织也越来越注重非会费收入。一般而言,这类收入主要有开展培训、信息咨询服务、编发刊物所得,接受政府委托进行调研而收取的费用,政府机构的拨款或某些企业和个人的赞助、捐赠,以及其它法律许可的收入。收入多元化对于增强行业协会的经济实力,扩大服务范围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笔者认为,对行业协会而言,不可过分强调经费来源的多元化。因为这极易演变为假借行业自治之名追求狭隘的行业自利的行为。所以,法律在调整某些可获取非会费收入的服务的行为时,应该考虑该行为是否与协会的宗旨一致,是否能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是否是以会员的需求为导向以及能否为协会增加价值,从而决定是否给予法律许可。对于协会的非会费收入,必须查证其价格水平和有关赋税情况,必须监督该收入的使用支出的方向。总之,相对于会费收入,法律对于行业协会的非会费收入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及更加严格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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